【案情】
被告九江縣某建築公司因承建九江縣保障房建設工程,與原告九江縣某建材公司籤訂了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商品混凝土,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截止至2013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2萬元,因被告未支付貨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2萬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被告未支付貨款的原因是原告拖欠了270萬元的發票未交付。
【分歧】
本案在處理中,對於未交付發票能否對抗支付貨款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是,未交付發票可以對抗支付貨款。 理由是交付發票是收款方的法定義務,在原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形下,被告可以此為抗辯,不支付貨款。
第二種意見是,未交付發票不能對抗支付貨款。理由是交付發票雖然是法定義務,但是一種從合同義務,不能對抗支付貨款的主合同義務。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 買賣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一方的主要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另一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貨款。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行使主合同義務的抗辯;
2、 交付發票雖然是收款方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是一種從合同義務,該義務具有輔助主合同義務的功能,是確保債權人利益獲得最大滿足、合同能夠完整履行所必不可少的義務;
3、 主合同義務與從合同義務不具有對等性,主合同義務是基本義務,從合同義務是一種輔助義務。買賣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就是主合同義務,交付發票是一種從合同義務。在本案中,當出賣人即原告九江縣某建材公司交付了商品混凝土後,買受人即被告九江縣某建築公司理應對等地履行交付貨款的義務,而不能因原告沒有交付發票的從合同義務而拒絕履行支付貨款的主合同義務。
4、 從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來看,通常要求一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並且該對待給付的不履行會直接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主合同義務的不履行可以成為同時履行的抗辯事由,但從合同義務的不履行一般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不能成為抗辯事由。本案中,原告方已經交付了標的物商品混凝土,雖然未交付發票,但不影響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故被告方應支付貨款。
綜上,在買賣合同中,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從給付義務的,不能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抗辯事由。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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