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票研社
票據到期未獲兌付,能否以合同糾紛起訴前手?聽專業律師怎麼說,隨著寶塔票據逾期事件的發酵,越來越多的持票人經歷了各種各樣的苦惱,其中就有這麼一類。
作為交易的買方,以支付匯票的方式向賣方支付貨款,票據到期後由於其他並非買方的原因,比如承兌人因素票據未獲兌付,賣方可以以合同糾紛向買方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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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別說,通過檢索發現,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尤其是寶塔票據逾期後,年均案件從2017年的僅4件,到2018年的8件,2019年則達到了32件,其中寶塔票就佔據了大半個天下。
那麼,法院到底是否支持賣方以合同糾紛起訴買方呢?讓我們看看真實的案例。
以案解惑
濟南君行物流有限公司與利星行機械(濟南)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雖然票據具有支付功能,票據可以作為結算的工具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貨款結算,但在買賣法律關係中,當接受票據的賣方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不能時,其依據基礎法律關係請求交付票據的買方另行支付貨款,法律並未禁止。本案利星行公司持有君行物流公司交付的票據,在票據到期後行使付款請求權不能時,其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要求君行物流公司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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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來,票據未獲兌付,以合同糾紛起訴前手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票據的付款請求權行使不能。也就是說票據到期後,票據確實被拒付;二來則是要有基礎合同,如《銷售合同》來作為請求支付貨款的依據。
那麼是不是有了這兩個條件就都可以以合同糾紛起訴前手呢?恐怕也不盡然。
在石家莊恆業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恆業混凝土公司與石家莊建設公司之間籤訂了《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由恆業混凝土公司向石家莊建設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預拌混凝土。經雙方結算,石家莊建設公司應支付恆業混凝土公司貨款150萬元,雙方約定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石家莊建設公司已按照約定向恆業混凝土公司交付了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且雙方籤訂的《結算協議說明》中,約定恆業混凝土公司收到商業匯票後貨款全部結清,再無債權債務關係,雙方的買賣合同終止。石家莊建設公司已按照該結算協議的約定履行了交付票據的義務,雙方的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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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不是有了拒付和基礎合同就萬事大吉,合同中雙方尤其是賣方對於貨款結清的認定對能否以合同糾紛起訴前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律師說法
就此問題,票研社也向趙偉喆律師進行了詢問,趙偉喆律師表示:
因票據引發的糾紛能否以合同糾紛起訴前手,關鍵點在於認定:支付票據是否完成了支付貨款的義務。
一方面要對雙方的意思表示尤其是接受匯票方的認知進行確認,比如,是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票據即完成付款義務,或者是否在支付票據後賣方出示結清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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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就是款項或者債權是否收到的事實,而這不僅僅是票據是否被拒付的問題,還有更多細節要進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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