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只能寫因個人原因?小心你會為此損失幾倍工資

2020-12-17 阿勒頗犀牛

「XXX因個人原因於2020年X月X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這恐怕是公司給員工開具的離職證明中最長見也是最核心的一句話,也是人力資源或者公司法務部絕對不同意修改的一句話。

很多人在辦理離職時因為領導的「善意」勸告或者人力資源不耐煩的催促,稀裡糊塗地就籤上了自己的名字,卻不知落筆的一剎那,你已經放棄了很多你應得的權利,即使再去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請律師,也無法再有回天之力。

而公司拿到你的籤字後可以鬆一口氣,正式撇清了未來無數的麻煩,又節約了很多不必要的支出。

2019年可能大家聽到特別多的一句話就是,我太難了。的確,很多用人單位因為大環境的原因,不得不採取裁員的方法來過冬。

但往往裁員過程中會採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方法,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如果不是你自己主動跟公司提分手,就一定要小心公司給你的裁員理由和離職證明上面的說法。

為什麼這麼講,我們來看一下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了以下行為: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薪資

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等;

勞動者有權利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是可以立即解除,不需要提前30

這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是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平時常說的N+1。

這裡的N指的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累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所以說,如果你的用人單位拖欠你的工資或者有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你忍無可忍選擇解約:

第一, 不需要等30天再離開,立即就可以解除;

第二, 你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但務必記住,如果公司給你的離職證明上有因個人原因,並且你還籤字了。那用人單位可以用離職證明來主張是你自己的原因選擇了離職,後面即使你提起勞動仲裁也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了。

所以啊,劃一下重點,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就一定不要輕易籤這種帶個人原因的離職證明

有人會問,那我沒有離職證明也不行啊,以後無論是提起勞動仲裁還是入職新單位不都需要這玩意兒嗎?

其實也不一定,所以犀哥在這裡告訴大家一個方法,可以在拿不到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有效地作為證據證明你已經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正式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

很簡單,就是給公司出具一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在通知函中列明以下事項:

1. 姓名 身份證號

2. 與用人單位籤署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和工作總時長;

3. 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事實情況簡介描述;

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通知貴單位於XXX年X月X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要求XXX(列明你要求補償給你的工資社保金額和)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5. 可以再加一句,請貴單位於X個工作日之內與本人結清工資並安排人員與本人進行工作交接。逾期則視為無需本人交接,由此帶來的損失,本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6. 籤字和日期。

然後把這封通知函列印出來兩份,籤上名字後,用EMS寄給你的用人單位,另一份自己保留。

記得裝好信封填好收件人信息後拍照並且找郵局的人要一個收據和寄快遞的客戶聯。保險起見,用自己的私人郵箱給公司發一封電子郵件,附上通知函的掃描件。

有了這封通知函,你就有足夠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已經正式提出離職並且是因為公司的過錯導致。無需再糾結公司不給你開離職證明這件事了。

面對用人單位,勞動者往往是弱勢群體,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尤為重要。

犀哥祝大家新的一年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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