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法庭和聯合國真沒關係?

2020-12-11 搜狐網

南海仲裁法庭和聯合國真沒關係?

導語:7月12日,南海仲裁法庭公布了最終的「仲裁結果」,中國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仲裁表示「不接受、不承認」,堅持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隨著南海仲裁文件的曝光,通過「海洋法公約」決議條文的聯合國和南海仲裁法庭遭到了中國人的普遍質疑。13日上午,聯合國官方微博表示聯合國和南海仲裁法庭無關,再次引發關注和爭議。那麼,南海仲裁法院和聯合國有關係嗎?它到底是個什麼機構?

聯合國不當「背鍋俠」,卻錯怪了「租客」

  7月12日,菲律賓發起的「南海仲裁案」有了結論,仲裁法庭判定菲律賓「勝訴」,並否定了中國主張的「九段線」。很多人熟知的是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不少人認為這次南海仲裁案是由「常設仲裁法院」受理,聯合國為其提供了場地支持,而事實上,常設仲裁法院、聯合國、南海仲裁法庭是三個獨立的機構和組織,需要區別對待。

  《國際法學論叢》中介紹,仲裁亦稱公斷,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種法律方法。歷史上,仲裁職務由仲裁人行使,它可由一個仲裁人或一個團體執行,也可以由幾個仲裁員組成法庭的形式共同行使,在這方面當事國有充分的自由。由於仲裁人的選任和組織方式沒有一定的規則,在國際仲裁制度的運用上為爭端當事國帶來若干困難,於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會議制訂的《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中做出了建立常設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規定。

  次年,常設仲裁法院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雖然翻譯成中文為「法院」或「法庭」,但它並不是真正的法院,而是一個國際間組織、解決國家間爭端的仲裁機構。1913年,卡內基基金會撥款建造了和平宮,起初只是常設仲裁法院獨自佔用,但在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後,作為六大機構之一的國際法院也一同入駐和平宮。國際法院在國際事務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在這之後,國際法院影響力日益增強,常設仲裁法院則長期缺乏案源,在解決國際爭端方面逐漸邊緣化。

  「南海仲裁案」公布後,聯合國在微博上表明自己和常設仲裁法院沒關係,只是租用了同一棟樓。暗指常設仲裁法院不是聯合國機構,南海仲裁結果不能被誤解為聯合國國際法院的裁定。實際上,受理菲律賓起訴的南海仲裁法庭在2013年臨時成立,常設仲裁法院只為「南海仲裁案」提供了書記官、技術協助和行政服務。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政治與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南海問題專家薛力也表示,常設仲裁法院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法院,而僅僅是一個國際服務局。國際社會還有很多類似的仲裁服務機構,例如在華盛頓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倫敦國際仲裁院等,仲裁員一般都不隸屬於這些機構,而是各締約國提供一份仲裁員名單。平時這些仲裁員都有各自工作,若遇到案件,被當事方指定作為仲裁員,則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裁決結束後仲裁庭就解散。

南海仲裁法庭是個什麼組織?

  時間回溯到2013年,菲律賓就中菲南海爭議提起國際仲裁,國際海洋法法庭於當年5月組成包括5名專業人士在內的「南海仲裁法庭」,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附件七的規定下,菲律賓提起仲裁程序。根據此前公布的消息,5人臨時組成的南海仲裁法庭,包括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託馬斯·A·門薩(加納)、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讓-皮埃爾·科特(法國)、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蘭)、荷蘭烏得勒支大學教授阿爾弗雷德?H.A.·松斯(荷蘭)、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呂迪格·沃爾夫魯姆(德國)。據媒體報導,菲律賓方面指派國際海洋法法庭現任法官、德國人呂迪格·沃爾夫魯姆代表菲律賓;由於中方不參與仲裁,剩餘4人均由時任庭長柳井俊二指派。

  臺灣「立法委員」蔡正元稱,「南海仲裁法庭」屬於臨時仲裁法庭,也可以稱作「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法庭」。很多人之所以將臨時組建的南海仲裁法庭和國際法庭、常設仲裁法院相混淆,可能是因為去年南海仲裁案首次開庭現場就在和平宮。

  常設仲裁法院介紹稱,該法院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直是合作關係,並籤署有合作協議。迄今為止,除一起案件之外,常設仲裁法院已經管理、承辦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組建的仲裁庭的所有案件。此次,「南海仲裁庭」依舊是「常設仲裁法院」組織、承辦的模式。雖然臨時仲裁法庭處理的案子中有常設仲裁法院的身影,但判決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無法和國際法院相提並論,也無法通過安理會強制執行判決結果。2002年衣索比亞訴厄利垂亞邊境案,雙方沒有執行裁決結果;荷蘭就「北極日出號」訴俄羅斯案,俄羅斯當時也不買帳,對仲裁不接受、不出庭、不執行。

「南海仲裁庭」對南海爭端沒有管轄權

  按照菲律賓政府的理解,中菲雙方都籤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要接受「強制性仲裁」。在判斷是否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方面,南海仲裁法庭是有管轄權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規定,爭端任何一方把爭端交付仲裁,不需另一國同意,僅僅履行「書面通知」程序即可。就仲裁程序的進行來說,《公約》附件七第 9 條進一步規定:「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的仲裁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必要性特徵,但是其又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這些限制性條件都與仲裁庭的管轄權有關:「強制性仲裁」必須是基於爭端各方已經協議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且仍未能解決爭端的前提下才能採用,這是仲裁前置程序限制;「強制性仲裁」所針對的案件必須符合該公約第 281 條第 1 款所規定的受案範圍,這是仲裁庭受案範圍限制;「強制性仲裁」所針對的事項不能屬於爭端方已經作出的保留範圍,這是爭端方保留範圍限制。在菲律賓單方面提出的南海國際仲裁案中,上述三個條件沒有一個完全被滿足,該仲裁申請理應被依法駁回。

  中國政府表示,中國堅定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一貫致力於通過談判協商解決領土海洋爭議。中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此前已根據《公約》第298條做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使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明知道判決是「一張廢紙」,南海仲裁法庭為什麼還如此大張旗鼓?南海仲裁法庭是政治操縱的結果,菲律賓政府想藉此尋求政治及法律上的勝利,期望通過裁決對中國施加輿論壓力。對於中國來說,領土問題不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受理的範圍之內,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強行審理和管轄屬隨意擴權和濫權行為,不僅違反了《公約》規定,也背離了和平談判解決爭端的國際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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