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看文章時,經常能看到有文章說無證房屋只要建成十年,該房屋就不應該被認定為違建。確實,在實踐中有一些無證房屋是不能夠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並不是建成十年後就不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我國對於無證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到底是怎麼規定的呢?什麼時候建成的無證房才不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呢?今天,我就通過一篇文章,來為大家進行解讀。
大家都知道,行政機關查處違建時使用法律一般為《城鄉規劃法》,那麼這部法律對違法建築有相應的認定規定嗎?其實是有的,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說,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一般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在實踐中,一般來說違法建築的種類有以下幾種:(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在上述中,我已經為大家說明了,行政機關是按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來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那麼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嗎?我認為,不應當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如果該房屋能通過補辦證件或者補交罰款就能成為合法房屋的話,那麼行政機關應當先行讓當事人補辦證件或者繳納相應的罰款。另外,廣大當事人還應記住一個原則,那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實施的法律,如果用2008年實施的法律去約束2008年之前產生的取證房屋,那這無異於是對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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