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類房屋不屬違章建築,一刀切認定違建或強拆,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2020-10-18 徵地拆遷案例

在實踐中,違建拆除的亂象並不少見,"拆遷促進拆遷"屢禁不止。我律師提醒大家,有些房屋看起來像違章建築,卻並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是違建,有很多房屋是可以通過補辦手續後就能成為合法建築。這些房屋在徵收拆遷過程中不應被視為違章建築,也不應隨意被強行拆除;如果要拆除,則應得到公平的補償,違法強拆將擔負法律責任。如果你家的房屋因以下7種情況而被懷疑是違章建築,千萬不要放棄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一、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和擴建的房屋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

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為你確定的土地使用權,或者鄉鎮企業通過合法審批程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標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根據《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對城市以及農村房屋,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就造成了法律的追溯及力和法律的適用問題。

在實踐中,律師提醒,如果你的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的,並且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那麼警惕自己的房子是否適用於《城鄉規劃法》,是否符合當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能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政府或者職能部門同意,具有建設合法性的審批權的建築。

早期,許多地方都是招商引資進來的,但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

例如,一些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村委會無權招商引資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僅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範圍是農村集體土地,而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

當時政府進行招商引資,同意在土地上建房建廠,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相關的司法先例,特別是在江蘇和浙江一帶,不應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究其原因,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在於地方政府下面的規劃和土地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具有確定建築合法性的法定職權。既然是通過招商引資行為來建設的,就不能輕易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在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是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農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房,有權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房屋建於1986年以前,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因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在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與當時的土地利用規劃一致,並取得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某些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種就不能隨意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充手續來解決。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一些政府通過招標和拍賣出售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剩餘的土地使用權,但在出售時卻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可以隨便推斷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情況都涉及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

第七、很多地方房產證或者土地證,或有一定的手續,但證件不齊全,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土地使用證已經取得,但沒有房產證書,或者沒有相關的建設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也不應認定為違章建設。這裡和第一條有區別是有一點區別。第一是要在2008年之前建成並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裡要談的是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初期(1997年和1998年左右),在一些地方,在規劃和使用這些土地和房產時,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而沒有辦理其他手續。這類取得了一定手續,但證件不齊全的,是可以補辦手續的。

由於法律的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以及政府的信賴利益和政府的某些違法行為等因素,可能會導致對違章建築的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你家的住宅遇到上述幾種情況,卻被認定違章建築,請不要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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