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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教師的社會作用和人們對教師的要求,教師的收入水平和社會地位是不相稱的。但是,很多人卻選擇當教師或者選擇繼續當教師。其中的奧秘,非寒暑假待遇莫屬。寶媽享受產假(後來延伸到寶爸享受陪護假)是法定的。問題來了:當產假遇到寒暑假,教師們是不是有點幸福的小煩惱呢?今天,我們就以雲南為例,說說寒暑假與產假的問題。
一、關於教師寒暑假待遇的法律根據
很多人知道學校每年都要放寒暑假,教師在寒暑假中不用上班並可以領取工資,但卻未必知道它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教師「寒暑假期帶薪休假」權。也就是說,寒暑假期是基於學校工作性質而形成,是教師特有、法律予以確認的休假,而且在寒暑假期間應當給教師正常計發工資。如果再深入一步——寒假和暑假天數又是多少呢?對這個問題,教育部在新聞發布會中曾表示,「由於我國地域大,各地各校的情況不同,所以教育部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各級各類學校都要確保完成教育教學總體的任務,在這個前提條件下,各地對於所屬的中小學及各高校都要進行統籌安排。」參照教育部門對中小學校教學計劃安排意見,寒暑假長約為12個周。
另外,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年休假。這一規定從另一角度進一步確認了寒暑假及帶薪休假的合法性。當然,它與其他諸如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不能等同。
二、關於產假及其待遇的相關規定
女職工(當然包括女教職工,下同)懷孕期間和產後一定時間內,依法享受特別保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主要有:
(1)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或哺乳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6)依法享受產假假期:在全國統一規定的基礎上,雲南省增加了60天假期、男職工享受30天的護理假期的獎勵性待遇。
①產假假期:最低為158天(98+60=15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多產:難產(如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③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可依法休假,產假順延: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7天;施行輸卵管結紮休假30天。
以上規定,適用於包括女教師在內的全部女職工(護理假為男性享受)。關於女教師是否可以不值守夜班(包括晚自習),您應該清楚了吧!順便普及一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包括宮內放置節育器、輸卵輸精管結紮或復通、流產等)均可依法享受相應假期(7天以上42天以下)。另外,如果您結婚(包括二婚等),您可以理直氣壯向單位要求享受3+15=18天的假期。
三、產假和寒暑假不期而遇,假期能否順延?
按照正常情形,女教師每年均可享受寒暑假帶薪休假權;當然也有權享受生育產假。但是兩個假期不期而遇,問題就來了:假期是順延還是不順延呢?這是廣大女教師非常關心的問題。現剖析如下:
1.產假休假一般理解為日曆天數,不是工作日,如遇雙休日、法定節假日等一般不予扣減,產假一般不予順延。如因新法規的制定而被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就規定,「產假(不論正產或小產)應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不再補假。」這裡面沒有提及寒暑假,且現行法律法規及解釋等均無這樣的表述。但事實上,一些學校在處理產假與寒暑假重疊問題時,並未順延假期。
2.勞動部曾經的解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本規定由勞動部門負責解釋」。於是1989年1月20日,勞動部以「勞安字[1989]1號」文件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就有「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由主管部門確定」的意見。
3.教育主管部門曾經的意見。1992年3月30日,作為全國教育主管部門,國家教委專門以(教人[1992]8號)文件答覆浙江省教委:「關於教師產假正值寒假期間可否延長寒假時間的問題,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件精神和勞動部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研究,同意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請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4、假期「能否順延」依然令涉事女教師們煩惱。儘管有了國家教委的「可以順延」的意見,但不少的學校、地方教育管理部門對此並未執行。理由主要有:(1)有的學校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門甚至不知道此答覆函。(2)國家教委的答覆函只針對浙江省教委,並沒有針對全國。(3)對答覆函是否依然生效存疑。不認可者認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布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廢止,「勞安字[1989]1號」也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失效,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答覆函》是依據「勞安字[1989]1號」文件精神答覆的,所以也隨之失效。這樣的理由比較牽強,至少,「順延寒暑假」與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沒有任何衝突。至今,勞動部門似乎沒有撤銷《解答》,教育部門也沒有撤銷《答覆函》。
綜上,本人的理解是:「順延」,並不違法;「不順延」沒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各學校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應當儘可能「順延」。女教師與學校之間可以多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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