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工業生產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於擴大產能、提高產品質量等諸多因素考慮,2020年9月,甲公司在固定資產方面發生了租入倉庫、購置環保專用設備、建造生產線等事項。小張是甲公司的會計人員,對於上述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小張遇到了一些難題,具體有哪些?我們一起看看吧。
業務一:租入倉庫涉及的租賃費扣除問題
為了增加材料儲備能力,2020年9月1日,甲公司與A公司籤訂倉庫經營租賃協議,協議約定本次租賃期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合約到期之前雙方再行協商續租事宜。本次租賃費用價稅合計26.16萬元,甲公司在合同籤訂之日一次性支付給A公司,A公司向其開具了金額為24萬元、稅額為2.16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小張做了認證抵扣處理。
針對該業務,小張會計產生了一個疑問——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不含稅租賃費24萬元能否一次性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疑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倉庫,因此,應將24萬元租賃費用支出在租賃期12個月內均勻扣除。即2020年度可稅前列支扣除金額為24/12*4=8萬元。
業務二:購置環保設備涉及的稅收優惠問題
由於當地政府提高了企業生產廢氣排放標準,出於環保需要,2020年9月,甲公司購置並實際使用一臺符合規定的環保專用設備。購置該臺設備時,甲公司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80萬元、稅額為10.4萬元。對於進項稅額,小張已於當期認證抵扣。
對於購置並使用的環保專用設備,小張想了解一下,除了可以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之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還有特殊的優惠政策嗎?
答疑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80*10%=8萬元。
小編提醒您注意,抵免的是應納稅額而不是應納稅所得額,千萬不要記錯了!
若甲公司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還能享受這項優惠政策嗎?
根據規定,享受該項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業務三:建造生產線未取得全額發票涉及的折舊問題
為了擴大產能,2020年7月甲公司委託W公司建造生產線,合同約定不含稅金額為800萬元。8月末,該生產線作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由於甲公司資金緊張導致工程款項尚未結清,9月,甲公司僅向對方支付了500萬元(不含稅)的工程款,尚有300萬元(不含稅)工程款未支付。為此,甲公司僅取得W公司開具的500萬元(不含稅)發票。
針對該業務,會計小張產生了疑惑——9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金額時,我該以合同金額800萬元計提還是以實際取得的發票金額500萬元計提折舊呢?
答疑解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相關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因此,甲公司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800萬元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
本文為作者原創,首發億企贏17win,原標題《關於固定資產稅前扣除,這三個難題有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