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公(西安)律師事務
一、審查遺囑人的身份是否真實
當事人申辦遺囑公證時,我們首先要審查申請人是否遺囑人本人,因為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規定,遺囑是遺囑人本人應當從事的法律行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從遺囑本身的性質來說,遺囑是遺囑人去世後才生效的法律文書,在生效前是保密的,如果由他人代為申辦公證豈不是在生效前就已經洩密了嗎?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也不宜由他人代為申請。另外,如果申請人是冒名頂替的,那後果就更不堪設想了。它不但會侵害相關人的利益,也會損毀公證機關的聲譽。因此必須嚴格審查當事人的身份,這是辦證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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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人從事民事行為的基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從事有關法律行為的,遺囑就是其中之一。未成年人、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設立遺囑的。此外,年老體弱的人、危重病人、聾啞盲人立遺囑,公證員與其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必要時要經醫生診斷,出具神智清醒、思維正常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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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所立遺囑是否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其去世後的財產及其它有關事項做出安排的一種法律行為,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受他人意志的左右,因此要單獨詢問當事人,弄清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實意願,有沒有受到他人的脅迫或幹擾。如果有上述情況要勸說當事人排除他人的幹擾或脅迫,依照自己的意願設立遺囑或放棄不符合本人意願的遺囑。如勸說無效,就應拒絕公證。
四、審查遺囑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成年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的繼承權
對當事人提供的遺囑,公證員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仔細審查,看是否與法律法規或政策相牴觸,是否有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成年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的繼承權。如有上述內容就要向當事人指出,並勸說其修改,如當事人執意不改,就要拒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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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個人所有
對遺囑人在遺囑中所要處分的財產要嚴格審查,看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有產權證明的,要求當事人出示產權證明,並複印存檔。本縣居民丁某的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所有人是其長子的名字,經調查,該房屋確實是他本人所建,只是在辦理房產登記時是其長子經辦的,產權人也登記為其長子的名字,其長子對這一情況也承認。丁要辦理遺囑公證時,認為變更不變更登記無所謂。我們就向他解釋,房產證是房屋產權的唯一合法證明。如證權不符將來就可能發生糾紛,實現不了你本人的真實意願。最終他聽取了公證員建議,將房產過戶到了其本人名下,順利辦理遺囑公證。像這種情況如不及時糾正,不但實現不了遺囑人的意願,對公證處的形象、聲譽也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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