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股票投資設立新規 「一致行動人」收購明令禁止

2020-12-18 東方財富網

摘要

《通知》根據股票投資分類實施差別監管,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調整了自2015年股災以來的險資股票投資「紅線」

  《通知》根據股票投資分類實施差別監管,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調整了自2015年股災以來的險資股票投資「紅線」

  坊間傳聞事關規範保險股票投資的監管政策終於在春節前「靴子落地」。1月24日,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這是去年12月以來,監管規範險資舉牌、收購的系列組合拳之一,從多項規定來看,其「殺傷力」將涉及險資股票投資、舉牌和併購等資本市場行為。《通知》根據股票投資分類實施差別監管,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調整了自2015年股災以來的險資股票投資「紅線」,並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機構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這將有望重塑保險資金運用的規範準則。

  險資股票投資分三類實施差別監管

  2015年末資本市場上演「寶萬之爭」,險資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小覷,接著以安邦系、恆大系、寶能係為代表的多路險資在資本市場大舉「掃貨」、「舉牌」藍籌股,也給股市帶來不小的波瀾,險資成為守在上市公司門口的「野蠻人」。隨後,保監會祭出系列舉措規範萬能險業務,陸續出臺多項監管政策規範險資投資行為。

  此次春節前祭出險資股票投資的監管新規,可以說是監管政策「組合拳」的「致命招術」。對於新規出臺的目的,保監會方面表示,《通知》旨在加強對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重大股票投資行為的監管,防範個別公司的激進投資行為和集中度風險。

  縱觀此前活躍在資本市場上惡意收購的「野蠻人」行徑,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少數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一股獨大」、股權結構複雜不透明,個別控股股東把保險公司當做「融資平臺」,隨之而來是激進的產品設計和銷售策略,倒逼出激進的資產配置和投資風格。這顯然與監管思路相悖。在保險資金運用領域,「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一直是監管層堅持和倡導的原則。

  為切實落實「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導向,《通知》將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三種情形,根據持股份額變化,實施層層遞進的差別監管。

  「《通知》中提到的差別監管,正是分類監管思路的充分體現。」上述保險資管協會負責人表示,國際成熟市場的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國內的銀行、證券等行業普遍採取了差異化監管制度。

  具體而言,對佔絕大部分不涉及舉牌的一般股票投資行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開展一般股票投資涉及舉牌的,應當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進行事後報告;達到重大股票投資標準的,應向監管部門事後備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行事前核准。

  上述保險資管協會負責人還表示,分類監管的本質是差異化、精準化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著眼點的綜合監管措施,按照市場主體的不同風險程度及發展需求,對其從市場準入、生存發展再到市場退出的全過程採取針對性、差異性的監管措施。

  「保監會此次明確了險企股票投資的監管政策,對市場發展和保險資金運用而言是好的事情。」新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李全對第一財經表示,資本市場最怕不確定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怕政策不明朗、不確定中隱含風險,如今規矩確立了,便於險資在規矩下做事,在明確的規則下開展投資,能夠有效降低風險和投資的不確定性,這對投資者風險是最小的。

  單一股票投資、權益類資產修訂「紅線」

  為防範個別保險機構激進投資和集中度風險,《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規定了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在償付能力、股票投資能力、內控管理等方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程序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對於保險機構開展單一股票投資設定了「紅線指標」。《通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單一股票的帳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權益類資產的帳面餘額合計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

  對此,李全表示,這對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並不會產生直接影響,單一股票投資帳戶餘額不超過公司總資產的5%已經是很大的投資空間,他向本報記者算了這樣一筆帳,目前新華資管公司資產規模700億餘元,那麼對某家上市公司進行股票投資金額達350億元,資金規模完全可以實現財務投資的目的。

  事實上,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調整實際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股災」期間,保監會發布的《關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經報保監會備案,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餘額佔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餘額佔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後權益類資產餘額不高於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

  對於「單一保險機構的帳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這一規定,上述保險資管協會負責人分析,《通知》在政策上給予了將比例調整至監管比例之內的兩年或更長時間的寬限期,實際上,隨著資產規模的不斷增長,增長的效應會抵消比例調整的效應。

  就權益類投資而言,整個保險資管行業距離「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這一紅線,還有較大空間。目前保險資管行業權益類的投資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監會數據顯示,保險資金運用餘額13.12萬億元,其中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1.88萬億元,佔比14.37%。

  那麼,既然監管文件已經為保險資金運用設定了「紅線」,險資投資於股市的資金是否將大幅減少?對此,李全分析,鑑於現有的資產市場容量,按照保監會規定的範圍,多數險企不必調整就在達標範圍之內,不對資本市場和自身權益投資產生衝擊成本,且單一機構在資本市場佔比很小,不致於牽動和影響股市行情。

  明令禁止一致行動人收購上市公司

  回顧險資在資本市場收購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寶萬之爭」。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如果保險公司被大股東控制,作為一致行動人參與到上市公司收購中,那麼保險公司將不再具有獨立性,反而成為了大股東的『提款機』和融資平臺的資金平臺。這僅僅有利於大股東,對保險資管行業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有鑑於此,《通知》重點強化了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舉牌或收購行為監管,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機構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

  具體而言,《通知》規定,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票投資,新增投資部分應使用自有資金。保險機構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開展一般股票投資發生舉牌時,保監會可以採取暫停保險機構資金最終流向非保險一致行動人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等監管措施。

  前述保險資管協會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不能成為大股東的「提款機」和融資平臺,必須通過規範和引導,做好股東資格審查標準,堅定保險的價值定位和發展導向。

  《通知》還進一步提出保險機構應當做友好投資人,要切實與上市公司股東和經營層溝通。保監會將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協調,及時通報保險機構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情況。

(責任編輯:DF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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