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化名)他為了照顧年邁的父母,申請調到離家較近的單位工作,被校方索賠違約金18.2596萬元人民幣,校方稱其因評定副教授職稱未滿五年服務期需要交納「違約金」。
但王守正說,自己是在2015年12月評副教授的,期間並未跟學校籤署任何關於服務期的協議。對此,南昌某高校在仲裁裁決書中辯稱:2018年,學校修訂後的公示文件規定「在學校工作期間評定了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服務期為5年」以及「同一人員應完成的各類服務期累計合併計算」。學校早前出臺的文件也對上述內容作出規定。
今年5月8日,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王守正的全部訴訟請求。王守正稱,他已於9月1日上訴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等待進一步審理。
律師:眾多勞動糾紛爭議焦點在於違約金金額
高校規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制度是否合法合理?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朱利霞律師認為,本案中,案涉某高校屬於事業單位,如果其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及《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上述關於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如果以『全校通行制度』的形式來確定,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通過並公告或公示,且不能與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人事政策相牴觸。」朱利霞說道。
而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則持不同觀點。她認為,南昌某高校出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學校工作期間評定了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服務期為5年。校方據此稱因評定副教授職稱未滿五年服務期需要交納「違約金」,評定副教授職稱既不屬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又不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不應約定違約金。因此該規定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王莉提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完成服務期的人員申請調離學校或辭職的,需承擔未完成服務期的違約責任(1)退回學校已支付的人才基金和繼續教育培訓費用(2)以「個人近三年內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務期時間(年數)」標準支付違約金。明顯超越了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的上限,違反法律強加勞動者違約責任。「綜上,高校通過頒行全校通行制度來確定服務期限以及違約金,以上制度規定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
上述兩位律師認為,高校約定合適的服務期及違約金在現行國內環境之下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同時也存在局限性。
朱利霞稱,一般高校培養具有相應職稱的員工,可能需要用到高校本身的資源並支付一定的培訓經費,約定合適的服務期及違約金,對於留住人才,尤其是中西部高校,保持高校人才的穩定性具有一定的意義。然而,違約金如果遠超過培訓費用,可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違約金過低,可能對勞動者的約束力不強。
在實踐中,一般勞動者願意就其違反服務期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額度的違約金,但是關於違約金的支付金額,雙方存在較大爭議。
朱利霞舉例稱,《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在實踐中,如果按照實際培訓費用計算違約金,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很多用人單位會給出一個具體的違約金金額或者將年工資的倍數作為計算違約金的標準。但這個計算方法一般勞動者都無法認可。導致很多糾紛的爭議焦點不在於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而在於實際支付的違約金金額。在審判實踐中,有些地方性法院是支持用人單位主張的違約金適當超過培訓費的金額。
「學校制定製度的靈活性應當在制定的過程中體現,即通過科學、合理、合法的民主程序,對學校的制度不斷細化和完善。」王莉說,這樣既能保護學校的整體利益,又能保障勞動者的流動自由。
原標題:副教授為照顧父母提調離,5年服務期未滿被校方索賠1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