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麗江市永勝縣6名在職教師,
因「寒假期間在自己家裡打麻將」,
被當地警方查獲,
6人被處行拘十日。
「問題線索」被移交至縣教育局調查處理後,
6名教師近日又均被降低崗位等級,
涉事3所學校的校長也被問責。
▲視頻截圖
此事被曝光後,
激起輿論波瀾。
令公眾好奇的是:
「寒假在家打麻將」與「賭博」、
「先被拘留後被降級」之間,
因何產生關聯。
近日,「6名在職教師寒假期間打麻將,被拘後又被降級」一事引發網友熱議。
據問責通報,永勝縣永北鎮文化小學教師趙某甲、趙某乙、鄒某、彪某,程海鎮寄宿制學校教師張某,羊坪鄉中心幼兒園教師邱某,於2月16日,與他人在永勝縣永北鎮環城東路47號張某家四樓用麻將進行賭博,被永勝縣公安局永北派出所當場查獲,並分別給予趙某甲、趙某乙、鄒某、彪某等6人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收繳賭資的處罰。
永勝縣紀委監委於2019年2月21日將上述6人問題線索移交縣教育局調查處理。涉事學校3名校長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進行全縣通報的問責處理。
18日晚間,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發布情況通報。通報指出,警方現場查獲以打麻將方式聚眾賭博人員12人,繳獲賭資2.88萬元,其中9人為國家公職人員(6人為教師)。
這一通報指出,2019年2月16日,永勝縣公安局永北派出所根據群眾舉報,在永北鎮環城東路47號張某梅(無業)家中現場查獲以打麻將方式聚眾賭博人員12人,為賭博提供條件1人(張某梅),繳獲賭資2.88萬元,其中9人為國家公職人員(6人為教師)。縣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參賭的12人分別給予治安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張某梅給予治安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通報稱,永勝縣紀委監委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參賭的何某(中共黨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某(非黨)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郭某(中共黨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縣教育局依據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第18號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涉賭6名教師(非黨)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依據《永勝縣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對相關領導進行了問責。
永勝縣教育局通報指出,賭博是社會的一大公害,教職工參與賭博,追求低級趣味,影響全縣教職工的形象。縣教育黨工委、縣教育局已三令五申,嚴禁教職工參賭涉賭,但極少數同志仍然我行我素,頂風違紀,性質惡劣,必須嚴肅查處。經縣教育黨工委2019年3月2日(擴大)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某等6名參賭教師降低崗位等級處理,永勝縣永北鎮中心學校校長陶某、程海鎮中心學校校長陳某、羊坪鄉中心學校校長劉某三名校長,對轄區內教職工的違法違紀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根據《永勝縣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決定給予3名校長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並全縣通報的問責處理。
相關法律界人士表示,就本案的處罰結果而言,公安機關對6位老師均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應是均參與賭博,並且賭資數額很大,屬於情節嚴重。因此,6位老師可能攜大額錢款打麻將,已經超過娛樂活動範疇。
從法律角度來說,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或者職業規範禁止打麻將,而是禁止賭博。賭博是會顛覆人價值觀和否定勞動的價值,從而敗壞社會風氣。因此,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都是應該被禁止的。
根據六位當事人的特定職業應遵循的職業規範,其所屬單位可能考慮到當事人身份均為老師,認為從道德範疇來講,違反教師職業規範,為社會帶來惡劣影響,處理或許區別於一般人員,例如《教師師德師風八條禁令》中,就有要求不得參與打架鬥毆、賭博等違法違紀活動,嚴禁參與違法違規違紀活動。凡違反上述禁令者,將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教師法》、《教育系統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而在《教師法》中,規定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中,第一條就規定:「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另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其中就包括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不過,這應當根據當地警方的「賭博」認定,做出處罰。
株洲市公安局經開分局一名刑偵大隊民警向記者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賭資較大」是多大?該民警介紹,據他了解,打麻將單注超過30元,或者輸贏超過3000元,就涉嫌賭博行為,結合目前的處罰實際,一般情況下,人均賭資超過500元都會進入治安處罰範圍內,如果金額較大,甚至會涉嫌賭博刑事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相關法律界人士介紹,《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目前國家並未有統一,各地根據情況自行制定。
例外情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
因此,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而少量財物,一般指不超過各地規定較大數額的下限。因此,以此為業,或賭資金額較大,也有可能涉嫌違法活動。
@蘇餵蘇餵:小錢可以,這個就玩得有點大了。
@春天來了你還想我嗎:賭博了,就不是玩玩而已了。
@呼呼:說錢少就不算賭博的,麻煩看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好嗎?
@三壽胖子:在四川,就這平均金額,估計派出所都不夠用。
@活動日:主要是應該在立法細則上,明確打麻將如果涉嫌賭博,那賭資較大是多大?
你怎麼看?
來源:湖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