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團隊接到多起這樣的案例,涉及到多個省份,包括東北地區、華南地區,甚至是西北地區多個類似的案例,土地證突然被撤銷或者突然被註銷,企業主不知道該怎麼辦?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所以,用案例分析的形式給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某工程公司行政訴訟案。1994年某工程公司與有關部門籤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4年,突然縣有關部門公告擬對涉案土地進行收回。2007年,作出了112號決定,有償收回決定以原來價也就是10年前的價收回涉案土地,以土地登記未填寫用途為由撤銷土地證。該公司不服提起了訴訟,後來官司到了高院。
北京楹庭路永強律師認為,這個案子主要涉及法律點特別多。基本上經常遇到的一些土地證被撤銷,包括通過協議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收回的補償等等,好多的法律的點都涉及到,所以有必要把這幾個觀點都拿出來分析一下。
關於112號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須符合原《土地管理法》58條所有規定,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涉及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保障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本案當中112號通知在作出之前,沒有聽取任何當事人的意見,程序上是不正當的,依法應當撤銷。依據高院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確認112號通知是違法的,因為已經不能撤銷了,有辦公樓已經建好了,這是112號通知的合法性的問題。
撤證的決定的合法性。縣有關部門做出通知之後,土地管理部門就以載明土地用途不清楚等等為由撤銷了土地使用證,不符合相關規定。在實際辦案過程當中,遇到的很多很多這樣的情況,比如有關部門責令在沒有經過前期的補償收回等等很多程序,在沒有經歷的情況下直接責令註銷,或者責令撤銷。
很多案子都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這種行為高院早就作出了一個明確的認定,不符合程序的。這種撤銷的行為,依法應予撤銷,考慮到大樓已經投入使用了,所以應當確定撤銷的決定違法。
綜上112號收回土地的通知和撤銷土地證的決定都是不合法的,應當撤銷的。因為現實情況的需要都確認了違法性,補償方面應當參照市場價按照住宅用途。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