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人格引發的嚴重暴力犯罪
——對張君犯罪心理的剖析
李玫瑾,屈明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 北京 100038)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2月第1期(總第62期)
[摘 要]本文通過對張君犯罪心理的剖析指出,要特別注意一種由反社會的人格障礙導致的犯罪現象。這種人格障礙引發的犯罪對社會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是犯罪預防的重點對象。
[關鍵詞]反社會人格;人格障礙;犯罪心理
[中圖分類號]D91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433(2002)01-0056-04
隨著張君犯罪團夥許多犯罪事實的被揭露,人們為如此殘忍的犯罪者和如此囂張的犯罪事實感到震驚,尤其是對殺人不眨眼的首犯張君的心理路程深感困惑。張君案件再一次喚起社會對犯罪人的關注,對人性的思考。
一、張君具有典型的反社會人格障礙
張君是如何走到這一步的?他自己在法庭上說,一是貧窮,二是不服處罰產生的報復心理。有媒體也曾報導:「城鄉間的差異把他們推到了城市的邊緣」。①然而,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典型的「歸因於外」的心理表現。
所謂「歸因」是一種常見的心理現象,是指人對自己的種種行為進行有意或無意的解釋,尋找理由或原因的過程。這一心理現象的規律是:絕大多數人在歸因時,都傾向於把好的行為和成功的行為歸結於自身的原因,相反,把不好的行為和失敗的行為歸結於外部原因[1]。這種「歸因於外」的傾向在犯罪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解釋時更為多見。
事實上,張君的這種歸因純屬無本之木。因為生活於貧困之中的人很多,並非每個人都會像張君那樣濫殺無辜,甚至向自己的同夥、有恩於自己的老鄉下黑手;也不會像張君那樣從小學起就與班上的許多同學打架;更不會像張君一樣提著菜刀闖入自己看中的女孩家逼婚。社會中的許多人都經歷過貧困,並非每個人都像張君那樣對幫助過自己的人翻臉無情。張君的許多行為絕不是「因為貧困」所能解釋的。
至於他說的「不服處罰產生的報復心理」更沒有道理。事實上,是張君犯罪在先,法律懲罰在後,法律並沒有冤枉張君。況且他在廣西殺自己的老鄉、在雲南殺兩位女青年都不是報復「法律」,而是為了「錢」,為了「找一個用槍殺人的手感」(張君原話)。
筆者並不反對「許多犯罪人是受社會不良影響走上犯罪道路」的結論,但是,張君犯罪的原因 絕非如此簡單。確切地說,「張君」案件是由反社會的人格障礙導致的犯罪現象。具體而言,這種人不管在什麼環境下,都只顧自己、不顧他人,行為完全由衝動的欲望驅使,為達到個人目的不擇手段、不顧後果,無情無義且妄自尊大。這種人格引發的嚴重暴力犯罪對社會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和危害性,是社會犯罪預防的重點對象,也是刑事立法與刑事執法中要特別給予關注的問題。
由「反社會人格障礙」引發的犯罪並非什麼新鮮話題。早在 19 世紀末,就有犯罪學家研究並詳細描述過這類犯罪人,他們將其稱為「異常犯罪人」。翻開義大利犯罪學家加諾非諾的《犯罪學》(1885年)便可看到相關的描述:「當你在近處觀察他們時,你會懷疑他們是否有靈魂。他們留給你的印象是如此麻木、頹喪和本性兇殘……他們的道德麻木可以從他們當眾描述犯罪時的厚顏無恥觀察出來。坦白的謀殺犯可以毫無顧忌地描述他們犯罪的最可怕細節,而對於他們使受害人家屬蒙受的恥辱和痛苦表現出十足的冷漠。沒有什麼會觸動他們,也沒有什麼能使他們洗手不幹。他們的特點之一是無法抑制某種願望,他們只能被願望所驅使。當他們渴望什麼東西時,什麼事情也無法阻止他們。兇狠、嫉妒、傲慢、敏感和過分的拘泥……虛榮永遠是他們突出的標誌,他們沒有一絲悔恨的跡象。然而,他們絕不是白痴。他們將會結婚、生兒育女,卻在一個晴朗的早晨,突然地拋棄妻子和孩子,令其全家和鄰居迷惑不解地消失掉。他們不具有真正的悔恨,不懼怕刑罰,而是希望、盼望這種刑罰。」①只要認真地讀過犯罪學家對這類犯罪人的描述,你就會發現,眼下的張君與書中所描述的「異
常犯罪人」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
何謂反社會人格?反社會人格障礙一般從兒童時期就開始有各種明顯的不良表現,如逃學、打架、偷盜、離家出走等。青春期開始出現性行為紊亂,出現各種違法行為。他們可以毫不猶豫地偷同夥的東西,甚至殘殺同伴;他們可能玩弄一個又一個女人,生下許多孩子卻一個也不撫養;他們並不認真對待其犯罪行為,大多只是重複同一種侵害行為;他們只有最膚淺的感情,並不十分關心自己的配偶、家庭或孩子,對他們來說,自我才是最重要的。因此,這種人格障礙也被稱作「道德白痴」。具有這種反社會人格障礙的人無論出現在哪裡,都會給周圍帶來破壞、暴力與恐怖的陰影[2]。反社會人格障礙並非在犯罪之後形成,恰恰相反,正是先出現反社會人格,然後,這種反社會人格才決定其必然出現社會文明所不能容忍的「無視任何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的犯罪行為。換言之,反社會人格也是個體犯罪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的人與一般犯罪人的區別是:反社會人格者表現為持久的適應社會生活的障礙,而犯罪人有明顯的犯罪原因,其犯罪行為有發生、發展和轉變過程。後者,外在的環境因素較為明顯;前者,則在幼年(即外在因素尚不明顯時)就已發生明顯的反社會傾向。同時還要說明,並非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反社會人格,反社會人格在人群中的比例約佔 5-15%。據國外有關方面的調查,這類人在法院、監獄和社會福利部門較多見,而且此種人格多見於男性。從張君的許多行為來看,他正是具有這種反社會的人格障礙。
二、反社會人格發生的原因
既然反社會人格具有較高的違法或犯罪傾向,那麼,要預防這類人格的形成及危害後果,必須首先研究這種反社會人格形成的原因。問題在於,反社會人格的形成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由於人格既涉及遺傳等生理問題,又涉及個人的成長環境及成長經歷,一旦形成就會表現終
生的心理特徵。因此,對人格的分析大致有兩方面:其一是遺傳,其二是社會環境(尤其是人格形成的生命早期的環境)。
從遺傳的生理機制進行研究,國際上相關的資料較多。有人通過測試皮膚電發現,反社會變態人格的少年犯,在安靜狀態下的皮膚電低於正常少年。還有人認為,變態人格的自主神經系統功能低下。精神病學家黑爾(Hare)在 1970 年曾提出他的生物學發現。他通過測試腦電波發現,變態人格的腦電波類似於正常人兒童期的腦電波,有較多的慢波出現。這說明,這種變態人格大腦皮層神經細胞成熟得不完全,或發育遲緩,有的則是大腦邊緣系統功能低下。另一學者羅賓斯(Robins)研究發現,男女兩性在變態人格出現的時間上有所差異。一般男孩在 7 歲就可發現反社會性的行為,女孩則在 13 歲以後才會被發現,而且不如男孩那麼嚴重。此外,一些研究還指出,變態人格者的行為隨著年齡增加可能有所改善,但這種人格發育不全如同智能發育不全一樣,是終生難以彌補的。
目前,我國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這是因為,我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人的所有犯罪心理都是由於社會不良刺激的影響,是個人任意的、無法無天的表現。但是,應該承認,同樣是罪犯,人與人之間仍存在著許多的不同,有些人幾乎從小就已顯露出不可理喻、不可感化的心理特徵。石家莊爆炸案的案犯靳如超具有這種特徵,張君也同樣具有這樣的特徵。因此,若以科學的態度對待這類犯罪人的表現,我們應該允許開展相關的研究,即對某些明顯的具有人格障礙的犯罪人進行生理檢測,既作為研究資料的積累,也為以後進行這種人格形成的預防和矯治提供參考。
影響人格的另一重要因素是人早期的生長環境。心理學研究指出,變態人格的形成與兒童早期失去過母愛的經歷有密切關係。鮑爾比(Bowlby)在 1951 年曾提出,以下三種原因是人格障礙形成的最初原因:1.生命前三年中沒有機會對母親形成依附心理;2.早年生活中有 3 至 6 個月失去或突然被剝奪母愛;3.生命的前三年中,母親的形象遭到重大的破壞。三項中的任何一項都會造成兒童感情貧乏,使兒童行為失去楷模,從而成為變態人格形成的心理原因。人在生命早期,若撫養中缺乏真正意義上的「情感哺育」,會造成人格缺陷,影響到因情感體驗而產生的責任感、道德感以及罪惡感的發生,進而喪失這類情感與其對個人行為的制約效果。
顯然,張君具有心理學家指出的相似背景。根據張君本人的回憶,他的母親並不十分喜愛他。因為他父親重男輕女,他母親對此帶有強烈的不滿,因此,對他幾乎沒有耐心,在他小的時候對他脾氣很不好,經常打他。當他 14 歲時,母親又過早地去世,這就使他進一步失去母愛的牽絆,由此也變得更加頑劣和感情淡漠。他根本就沒有憐憫、仁慈之心,他無須人愛,也不愛任何人。這從張君的情婦之一陳樂寫給張君的信中就可看出:「我們倆分手吧,一味地順從、包容、忍讓都無法改變你那殘暴、近乎變態的性情。我天真地以為我對你的一片愛心,你會有所改進,但你卻越來越不可理喻。你會為了丁點小事大發雷霆,你可知道感情要靠兩人共同理解。你說過只要我聽話,你就會喜歡我,這『聽話』二字談起容易,做到很難,我為你想了多少,包容了多少,你心應該有數。我永遠好怕,甚至可以說過得小心翼翼,生怕犯錯,生怕你像惡狼那樣怒吼。我已心力交瘁再沒有精力跟你談下去,我真的相信有報應,認識你就是對我的報應。」顯然,陳樂為張君付出的是真情,但其效果幾乎為零。張君在很多地方都有情婦,每到一個城市都有女人,而他對任何女人都從未付出過真正的感情,都是利用而已。用他自己的話講:「我每到一個城市都有女人,有幾個。因為住賓館開支大,又要查房,不安全。女人嘛,可以給我提供保護。我 對她們沒有愛,只是利用。」多麼可怕的人格!
張君的無情無義不僅表現在他對女性的淡漠上,他對自己的孩子也同樣感情淡漠,不關心、不在乎。試想,一個沒有「情感」反應的心理主體,與那些低等動物又有何區別?除了智商高於低等動物外,剩下的只能是本能的不擇手段。
正是對親人的疏遠、對情愛的冷漠,決定了張君四處漂泊,流浪成性,決定了他既沒有家的歸屬感,也沒有家的責任感,從而成為他流竄作案而無後顧之憂的一個原因,也成為他殺人如草芥,不考慮受害人親屬的感受的一個原因。譬如,張君於 1993 年 2 月 8 日在廣西寧明縣打死湖北漢川市頭首村服裝店老闆嚴旺財,搶得 6000 元現金。當檢察官問到張君什麼時候產生了搶劫並殺害嚴旺財的念頭時,張君這個殺人惡魔竟瘋狂地說:「我早就想殺死嚴滅口……我常德的一些朋友,我都想把他們殺了。順我者昌,逆我者亡,這就是我的脾氣。包括秦直碧我的想法也一樣……」1999 年 4 月20 日晚,張君夥同原同監房刑滿釋放人員劉保剛共同搶劫殺人時,劉的腳被張君開槍誤傷,逃跑途中,張君趁劉不備將其野蠻砸死。檢察官問張君為何對劉下毒手時,張君稱:「他身上流了血,有傷,很容易被發現抓獲。我們倆名聲都不好,很快就會被排查到,遲早會被判刑。事前我們倆商量過,誰受了傷,對方就把受傷的打死,免得刑場碰上了不舒服。」
由上可見,決定反社會人格者犯罪的根本原因並不像張君本人所講的是「因為貧窮」,關鍵在於他「情感」活動的異常。這種異常不是一時的,而是一旦形成便具有終身的特徵。這種情感方面的異常不是智商水平所能決定的,也不是知識教育所能改變的,更不是道德和法制所能解決的。
鑑於此,特向社會提幾點建議:
第一,借著名的犯罪學家龍布羅梭的一句話:「研究犯罪,必須首先研究犯罪人。」在目前刑事犯罪尤其是重大暴力性犯罪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了解犯罪人的心理活動顯得尤為重要。
第二,研究犯罪心理,不能只將其視為大學或研究所專業人員的學術活動,而應該確立一定的程序,以便把對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研究落在實處。譬如,在提交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的案卷時,必須附有犯罪心理的分析研究報告。同時,對處於起訴階段的重大刑事犯罪人進行常規的心理測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把握犯罪人的心理規律,從而找出相關對策。
第三,研究犯罪心理應採取科學的態度,並允許開展不同角度的研究。目前,我國對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犯罪心理較為重視,從生理學角度出發的研究極少。
第四,從社會宣傳的角度開展心理學知識的教育。對犯罪人的預防確切地說應該是在人的早期,即出生到青春期結束。如同人的語言功能形成於人的早期、一旦錯過終身難補一樣,健全人格的教育關鍵期也在人的早期。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第五,建立社會對人格「評估」的機制。這種評估可始於中、小學校教育中的畢業鑑定。為避免評估結果對其以後發展的影響,可先保留在學校檔案中。同時,在司法工作中應該增加對犯罪人格的鑑定,這種鑑定並不是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鑑定」。尤其對入監的犯人以及刑滿釋放的人員應該增加心理評估項目,以便了解其心理有無缺陷,心理缺陷主要表現在哪一方面等。這既利於矯正犯罪心理,也為社會開展進一步的犯罪預防監控提供參考。
注釋:
①加諾非諾著:《犯罪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第 85-89 頁。
參考文獻:
[1]時蓉華編著:《社會心理學》,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 135 頁.
[2]李玫瑾著:《犯罪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第 201-205 頁.
說明:近來有一些暴力殺人案件,備受關注,殺人者是怎樣的一種心理?是什麼樣的人格?是什麼讓他們成為了惡魔?這裡有一個概念,「反社會人格」。什麼是反社會人格?法壇在中國知網上下載了一些資料,讀了一個晚上,發現這是一篇不錯的文章,理論結合實際,原理結合個案,講的很形象很到位,文末提出的建議發人深省,特製作了文本版,分享給各位讀者,如侵犯著作權,請通知我,將刪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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