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行政區劃由高到低,分為省、道、府、州、縣五級,由於「廳」的設立並不多見,所以略過。相信大部分讀者都知道,「道」的層次要比「府」稍高一些,不過,道和府實際上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有的是,有的不是。另外,不少讀者對「道」的概念也不太清楚,所以本文就來一篇講道與府的文章。
首先說說建立道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明景泰年間,當時將道分為守道和巡道。「守道」是指布政使司衙門派人巡視某地之人,而「巡道」是指按察司衙門派人巡視某地之人。
明朝道從隸屬關係上看,屬於布政使、按察使的屬官,守道和巡道的管轄範圍並不十分清楚,有的只有一個府,有的只有三四個府。另外,道上也有不管轄某一地區的人,如糧儲道、鹽法道、管河道、驛道等,正如現在的農業部、水利部等都是專職道員。
清朝按明制度,在各省設置分守道和巡檢道,根據光緒《會典》,全國設置分守道20個,巡檢道72個,外加專門負責海關的海關道1個,共93個。
清初期,分守、分巡是藩司派遣的臨時差遣,並非官職,而是皇帝派來的欽差大臣,其職級與原來的官職差不多。如京堂等官補授之道員,則系從三品以上官職,由知府補授正四品以上官職,由各部郎中、員外郎補授正五品以上官職。
至乾隆十八年(1753)以後形成定式,將道員的等級定為正四品,而將道員定為實官也不再具有差遣性質。自此以後,道員的管理分工也更加明確。分守道負責地方收納錢物諸事,分巡道負責刑名訴訟諸事。另外,還增加了部分道員的兵備銜,這類道員均可在其管轄地區內節制其都司、守備、千總、將總等武職,成為該地區最高的文武長官。
此外,各路巡撫還肩負著對地方的府、州、縣進行監督的職責,因此有「巡撫」之稱。道士本來是地方的中官,乾隆以前沒有單獨上奏皇帝的權力,但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後,皇帝授予道士單獨上奏皇帝的權力,知府卻沒有這一權力。
同明代一樣,清代也有河道、鹽法、糧倉、屯田等專職道士,這類道士只從事某一方面的工作,相對於其他道士,根本沒有監察地方的權力。
又要說一下府,清代沿襲明制,各省設府,為承上啟下的行政機構,府與縣市同屬一個級別。根據光緒《會典》的記載,清代府邸共有185個,到宣統年間,因黑龍江、吉林、奉天三省合併,又增加到215個。
總管衙門,掌管一府的行政事務,清初,總管衙門的等級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後,因員外郎升為正四品,遂降為總管衙門的從四品。清知府雖屬同一級別,但又將其劃分為幾類,其標準是按地方之繁、難、疲、衝四字來劃分,對應有盡有,如最缺、最需、中缺、簡缺等。按清制,最缺、最需的官員由皇帝欽定,最缺、最需的官員由吏部銓選。
其實,屬於最缺,最缺的知府往往更容易升遷,更受朝廷的重視。雖然官吏與道官同屬地方中人,但官吏與道官的關係,比道官更為複雜,官吏不僅要治民,審案,還要管理錢物,考核屬吏。
官吏與道士名義上是上下級關係,但多數官吏都直接對巡撫負責。例如,有些重大刑案,由下級知縣呈交知府後,知府會將其呈交給巡撫、按察使司或巡撫,而不需要通過道士。但也有一些道員權力較大,如駐上海的江寧蘇松太倉道,兼管水利、漁業、關務等。因此,凡與此有關的事務,江寧知府、松江知府都必須受制於他們,須先到報導臺奏報,
就清官升遷的程度而言,知府按例也是省錢的地方官員或鹽官。這就是說,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道員又是知府的上級,有明顯的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