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幾種情況

2020-08-28 催天下

在民間借貸中,有些人會出於親戚情誼或是兄弟義氣而糊裡糊塗給人做了擔保,事後才反悔這往往也是不幸的開端,一些債務人會因為沒錢而把昔日情誼忘至腦後,然後跑路了,最後只剩擔保人無處話悽涼,苦不堪言。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不過,如果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或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6、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如《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於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換句話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8、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八種情況!法律知識介紹!在為別人做擔保時一定要充分了解對方的底細,否則自己要承擔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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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45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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