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虛假籤名是否承擔擔保責任?

2020-09-06 濟南中院


  【案情】

2016年9月,李某因做飼料生意分三次向朱某借款共計50000元,並出具借條,載明於2017年3月份還清,擔保人劉某在該借條下方擔保人處籤名「劉甲」。借款到期後,李某未償付借款,朱某將李某及劉某訴至法院。劉某辯稱,其籤名「劉甲」並非真實姓名,說明該擔保並非其真實意思,其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分歧】

該案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使用假名擔保,其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屬於「真意保留」,不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劉某仍應承擔擔保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屬於民事合同一種,應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劉某籤假名本身就說明其不願承擔擔保責任,因而該合同違背劉某的真實意願應為無效,劉某不承擔擔保責任。

  【評析】

首先,假姓名並非對本人人格主體的當然否定,對合同的成立不產生絕對否定意義。《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從中可以看出,姓名權是指公民依法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命名權。假姓名是當事人對姓名命名權的行使結果,也就是說當事人為自己命假名並不違法,仍與其本人形成對應關係,當其用假名進行民事活動時,假名對應的主體依然存在,行為的後果也應當由其承擔。

  其次,劉某的行為屬「真意保留」,但意思表示真實。真意保留是指行為人在自己的意志指導下,作出的與自己內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表意行為。這種表裡不一的行為本身是在當事人意志指導下進行的,不是受欺詐、脅迫,或對自己行為的後果及其權利義務重大錯誤認識的情形,依法不能屬於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違背。從法理上講,「內心意思」不產生法律意義,只有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意義。劉某怕承擔責任而使用假名,僅僅是一種出於內在的想法,但當時並未公示,朱某也不明知,並不能在兩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故劉某的假名擔保應按「真意保留」原則處理,擔保應為有效。

  再次,劉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因受欺詐而進行的民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用捏造的虛假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的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陷於錯誤的認識而進行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本案中只有朱某能行使撤銷權,在其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綜上,假名不是對行為主體的當然否定,不是違背真實意思的體現,因而劉某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

相關焦點

  • 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還用承擔擔保責任呢
    生活當中對於剛剛籤訂的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了,並且主合同是因債權人的責任而解除的。這種情況下擔保人是否還承擔責任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還是比較有疑惑,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 債務人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是否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也不存在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事實,故即使債務人獲取貸款後改變貸款用途,也不當然違反抵押擔保人在上述《抵押合同》中的意思,不影響其承擔擔保責任。瑞陽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中記載的資產負債表是虛假的,是為了實現貸款目的實施的欺詐行為。在此情況下,農發銀行仍為瑞陽公司提供貸款,農發銀行與瑞陽公司的目的就是騙取鵬鑫公司提供擔保,為實現農發銀行對滙豐公司到期的信用貸款的收回。農發銀行與瑞陽公司串通騙取鵬鑫公司提供擔保,其以新貸償還舊貸加重了鵬鑫公司的擔保責任。農發銀行在2017年3月23日的回覆意見中自認滙豐公司到期的信用貸款兩筆共計3653萬元。
  • 擔保人在擔保期間不用承擔責任的5種情況
    生活中很多時候,如果我們要進行借款的話是可以存在擔保人的,如果在借款人無法償還的情況下就會由擔保人承擔責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擔保人在擔保期間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對於這個問題大家應該不是很清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催天下小編整理了以下幾種情況擔保人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
  • 借條未約定擔保方式和期間,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2017年2月14日,乙向甲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年,丙在擔保人處籤字,但並未約定擔保期間和擔保方式。借款到期後,乙消失不見,甲要求丙還款。問:丙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一、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 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幾種情況
    在民間借貸中,有些人會出於親戚情誼或是兄弟義氣而糊裡糊塗給人做了擔保,事後才反悔這往往也是不幸的開端,一些債務人會因為沒錢而把昔日情誼忘至腦後,然後跑路了,最後只剩擔保人無處話悽涼,苦不堪言。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 借錢人死了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擔保人是指為了保證主要債務按時履行而加入債權債務合同的人。一般來說,擔保人只有在借款人不償還時才負責,但如果借款人死亡,擔保人需要負責嗎?借款人死亡的擔保人有責任嗎?擔保是指當事人為了使債務人按照法律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履行債務而實施債權的法律制度。擔保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籤訂擔保合同。
  • 借款人下落不明,擔保人是否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是否可行?近日,河北康保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判決擔保人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審理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擔保合同怎麼訂立,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大部分的借款法律關係中,都會存在一個附屬法律關係,就是擔保法律關係,即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的有效實現,通常會讓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由保證人保證債權的實現。那麼,擔保合同怎麼訂立,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網友諮詢:我一個朋友因為創業失敗,想借10萬元。但是那個人要讓他提供擔保人。於是他想找我提供保證。
  • 在空白合同上簽名擔保人責任照擔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擔保人提出其籤訂的《保證合同》系空白合同,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未獲法院採信。法院最終以籤訂空白合同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為由,依法判令擔保人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8年4月,鄭某與某銀行籤訂《家庭消費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5萬元,貸款用途為裝修,申請貸款期限24期,月利率為1.7%,債務人未能按時足額還款,貸款人有權隨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立即到期。宋某與某銀行籤訂了《保證合同》,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 最高院:在保證人籤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其所籤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後補寫,擔保人均應承擔保證責任
    ,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籤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是否系對方當事人事後補寫,擔保人均應在借款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若其所籤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後補寫,擔保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系鄭殿才騙取保證人擔保的行為,故二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 【最高院】即使當事人系因疏於審閱而在空白合同「擔保人」處籤字的,亦應承擔擔保責任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擔保人主張其系在借貸合同當事人一方指示下在空白合同的擔保人處籤字的,故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擔保人處籤名時理應對合同內容進行審閱,如疏於審查或者放任而未予審查即籤字,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故其應對該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 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的擔保責任承擔
    債權人在什麼情況下構成怠於行使擔保物權?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是否會承擔不利後果?債權人如何防範怠於行使擔保物權的法律風險?筆者結合相關判例和法律規定予以分析。
  • 作擔保不約定擔保方式 擔保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王五為張三提供擔保,三人籤訂了《借款協議》,王五作為保證人在協議上簽了字,但是沒有約定具體的保證方式。借款到期後,張三沒有向李四償還,李四將張三和王五一同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償還借款,王五承擔連帶責任。
  • 同樣籤訂擔保合同,為何承擔責任不同?
    同樣籤訂擔保合同,但最終承擔責任為何不同?譚某、餘某向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甲、乙、丙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譚某、餘某未履行歸還借款本金義務,該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將譚某、餘某及甲、乙、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譚某、餘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約定的利息,甲、乙、丙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判決甲公司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乙、丙公司承擔譚某、餘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 就算借條上有保證人籤名,法官說了,這4種情形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很多人認為借條只要有保證人籤名,確認對債務提供擔保就萬事大吉了,就算債務人還不上錢也能有保證人兜底還債。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案件被訴諸法院之後,法院卻判決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讓債權人傻眼。如果保證人可以輕而易舉地被免責,那我們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又有什麼意義呢?
  • 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應承擔相應過錯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一、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姜某生作為擔保人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2020年,借款擔保發生如下7種情形,擔保人可不再承擔責任
    出於朋友義氣,做了朋友的借款擔保人,朋友提出的幫助請求總無法拒絕,為了和氣往往忽略了作為借款擔保人的重重風險。如果朋友不能償還債務,(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就要替朋友償還債務,甚至背上巨額債務。
  • 連帶保證合同中,一人籤名虛假不影響其他保證人的責任承擔
    一個保證合同中存在多個保證人,且均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其中一個保證人籤名虛假使法律關係出現瑕疵的,並不影響其他保證人承擔責任。(2019)豫0102民初5013號(2020)豫01民終510號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連帶保證合同中,一人籤名虛假是否影響其他保證人的責任承擔?2015年6月11日,江河公司出具借款500萬元《借據》一份。
  •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共8種,其法律依據在哪裡
    你在《張哥說法:擔保人在哪些情形下不承擔保證責任?》一文中,列舉了八中情形,請問,這8種情形都有法律依據嗎?有的話,其依據分別是什麼?【答覆】張哥說法是一個普及法律知識的欄目,是普通百姓學法、用法的園地,也是張哥研究法律課堂的課堂。有關「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一文中,張哥列舉了8中,先就其法律依據提供如下:一.
  • 小額貸款擔保人會承擔哪些責任?
    一、小額貸款擔保人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