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擔保人提出其籤訂的《保證合同》系空白合同,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未獲法院採信。法院最終以籤訂空白合同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為由,依法判令擔保人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8年4月,鄭某與某銀行籤訂《家庭消費借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15萬元,貸款用途為裝修,申請貸款期限24期,月利率為1.7%,債務人未能按時足額還款,貸款人有權隨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立即到期。宋某與某銀行籤訂了《保證合同》,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籤訂上述合同後,某銀行按約向鄭某發放了貸款15萬元,但其未能按時足額還款,截至2019年3月止,鄭某未還本金為117854.39元、利息9117.43元、罰息2120.18元,於是,某銀行將鄭某及宋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宋某辯稱,《保證合同》中除了落款處的籤名、捺印、身份證號碼是本人書寫,其他內容包括擔保範圍、擔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後代為填寫。基於該《保證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因合同中的字跡明顯不符合同一人的書寫特徵,某銀行對事後代為填寫合同其他內容未作否認。
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擔保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這一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某銀行認為,擔保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宋某明知保證合同中關鍵內容空白仍然籤署,並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於合同相對方,應視為對合同內容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故宋某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宋某認為擔保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空白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要件,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的相關內容,包括擔保範圍、擔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後代為填寫,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宋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證人宋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籤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為無效的法定理由,那麼合同應認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保證人宋某在空白保證合同上簽名、捺印,該擔保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作出前述判決。籤空白合同可視為無限授權
法官庭後介紹,關於籤訂空白合同的效力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公開發布了類似案件。「(2018)最高法民申3112號」《雷鴻鳴、梁建學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雷鴻鳴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於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包括《保證合同》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
本案中,籤訂合同時,並無證據顯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保證人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需對自己籤名、捺印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名、捺印時應預見和承擔更高的風險。現保證人宋某明知保證合同中關鍵內容空白仍然籤署,對相應的法律風險採取漠視的態度,應視為對《保證合同》中擔保範圍、擔保期限等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為保護交易的穩定性與便捷性。民事行為中簽名、捺印即表示承諾,如果籤名、捺印時某合同條款存在空白,一般應推定籤名、捺印一方已經知曉該條款內容。從「鼓勵交易」的原則以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便捷性角度出發,也應視為籤名、捺印一方授權合同相對方補填相關條款。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由此可見,籤訂空白合同存在重大的法律風險。社會公眾在籤訂相關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核合同內容,認真閱讀合同文本,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審慎籤字。如合同存在空白條款,雙方應進一步磋商達成一致意見,並將合同填寫完整。如果對某些條款暫時沒有達成一致,寧可不籤字也不要籤訂空白合同。須知籤訂空白合同即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等於將自己的合同權利拱手讓人,由此造成巨額的損失,只能自己買單。
來源:民事審判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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