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我的初衷是搞個千把萬兩千萬就行了。」「實際上我辦這個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點錢的。」……這是一段錄音中的片段,由原武漢遠成集團法定代表人葉思提供。葉思表示,這段錄音錄製於5月12日,地點是湖南慈利縣鯉魚橋派出所,說話人是時任所長劉鵬。葉思稱:去年7月,鯉魚橋派出所民警以配合調查為名,將包括她在內的公司兩任法定代表人跨省抓走,隨後一再強調要錢。10月10日晚,劉鵬回應:「搞錢」指的是上繳違法所得的「罰金」,因為遠成集團有人多次找他想疏通關係,他曾強調要走法律途徑,但一來二去就把對方「當成朋友看」,結果給錄了音。(10月11日封面新聞)
劉鵬把「搞錢」說成是收繳「罰金」,簡直是無稽之談。非法經營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涉事企業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非法經營的活動,但情節還沒嚴重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那麼理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如工商予以行政處罰,包括處以罰款,「罰金」又礙派出所什麼事?如果情節嚴重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那麼罪由法定,對涉事企業法人判處刑罰,包括處以罰金,也是法院的事,「罰金」又礙派出所何事?
涉事企業究竟涉不涉及非法經營罪,目前企業的單方面說法是沒有。涉事企業代理律師馬耀東說,是購買遠成公司產品的一家下遊企業,確實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他們沒有,因為在出售產品時已明確告知下家產品性質,並籤署了知情協議。也就是說,是下家濫用其產品,給添加到食品裡去了。要真如此,那這鍋,他們確實背不了。
而不管涉事企業究竟涉不涉及非法經營罪,但最起碼的,武漢遠成集團註冊地為武漢市,被告人戶籍地或居住地都不在慈利縣,被指控涉嫌「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地、結果地也均與慈利縣無關聯,慈利縣公安局也未獲指定管轄。按案件管轄規定,慈利縣警方也並無權管轄。
至於錄音中劉鵬口口聲聲「辦案就是為了搞錢」的露骨說辭,更是浸透了令人出離憤怒的霸道。公安機關的辦案經費,都是來自財政資金,又哪裡用得著去搞錢?公安機關的宗旨,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辦案過程中,又哪裡能收當事人的錢?當事人給錢,公安機關就可以網開一面,放人一馬;不給錢,不管有沒有案件管轄權,都要窮追不放,那因「錢」而異的選擇性司法,又哪裡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口口聲聲「辦案就是為了搞錢」,這分明就是在利用法律賦予的刑事偵查權,去搞敲詐勒索,去搶錢!而更加詭異的是,就這麼個明顯很可能不存在犯罪事實,而且辦案單位也並無管轄權的案件,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當地檢察機關,居然還能審查通過,予以起訴。這是不是涉嫌和涉事警方合穿起一條褲子,形成了什麼默契?
劉鵬起初一張口就是要5000萬,之後在反覆拉鋸的討價還價中,降至1000萬、800萬,但不給就是不罷休,以致把涉事企業拖入到生產經營困境中,蒙受了巨大損失。武漢遠成集團是家發展了20多年的民營化工企業,這真讓人直慨嘆民營企業生存環境之艱難。
早在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就會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的意見》。2018年11月,最高檢又發布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的11個執法司法標準(即俗稱的「最高檢保護民營企業11條意見」),要求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嚴禁亂抓人,亂查封,亂凍結。其中一條即為「嚴格適用非法經營罪,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而涉事警方居然還頂風作案,濫用刑事偵查權,獅子大開口地去撈錢,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涉事警方「辦案就為搞錢」的對象,並不單只武漢遠成一家。至少譬如武漢遠成的上家,就迫於壓力妥協,花錢消災,給錢換了個當地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那麼,究竟又有多少民營企業受到涉事警方「辦案就為搞錢」——濫用刑事偵查權的荼毒戕害?對於涉事警方涉嫌的系列「辦案就為撈錢」案件,上級檢察機關、監委等司法機關,還應聞風而動,迅速介入予以徹查深挖,挖除司法隊伍中的蛀蟲,繩之以法,以儆效尤,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歡迎投稿:zghhpl@163.com)
編輯:王航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