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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檢察院成功調解一民事糾紛案
近年來,長治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始終堅持在案件辦理中貫徹積極化解矛盾糾紛,踐行雙贏多贏共贏的原則,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堅持原則依法監督,又講究方式方法,充分考慮不同監督事項的具體情況,通過良好的溝通協調實現了最好的法律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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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聞】滁州市檢察院來天長法院調研民事再審工作
【法院要聞】滁州市檢察院來天長法院調研民事再審工作 2020-12-11 21: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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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監督促和解 案結事了化糾紛——城關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成功和解一起民事申訴監督案件
2020年9月2日,在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徐忠宏檢察官的悉心調解下,甘姓家族5家15人歷時三年的繼承糾紛終於解開疙瘩,握手言和。這是該院第五檢察部通過「檢察促和解」工作方法化解民事糾紛監督案件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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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度和情理之間尋找契合點——長治市檢察院成功調解一民事糾紛案
近年來,長治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始終堅持在案件辦理中貫徹積極化解矛盾糾紛,踐行雙贏多贏共贏的原則,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堅持原則依法監督,又講究方式方法,充分考慮不同監督事項的具體情況,通過良好的溝通協調實現了最好的法律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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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組織公開聽證
民事檢察聽證工作直接面對人民群眾。通過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表達訴求,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才能真正把民事檢察工作做到人民群眾的心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對公開聽證高度重視。通過公開聽證將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充分闡釋,讓當事人了解司法機關為什麼這麼處理案件,實現以公開聽證,彰顯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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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審有哪些限制情形?
原則上來講,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的,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申請再審,下列情形當事人不得提起再審,或者其再審申請將會被人民法院駁回:1、再審申請人雖然是案件一審時的被告,但法院並未判決其承擔任何責任,當事人提起再審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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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新舉措做好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
年初以來,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案結事了為目標,正確認識和把握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調解特點,不斷拓寬調解思路,摸索出「對症下藥、案例引導、多方參與、法情結合」的調解工作舉措,將調解工作貫穿於審查的各個環節,截至8月末,市中級人民法院共新收民事申請再審案件103件,撤回申請再審70件,撤回率達68%,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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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一、管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案件,最高檢察院、作出該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均有管轄權。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案件,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級檢察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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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一、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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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檢察院|檢察院|平湖市|海寧市人民檢察院|秀洲區|法院|...
如果老百姓不服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檢察機關怎麼開展監督?」等問題進行了提問。據介紹,嘉興兩級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審判、執行案件接近10萬件,是刑事案件數量的10倍。百姓如果不服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前往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當然,需要遵循的前提是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先到法院申請再審,如果還是不服,就可以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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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方法及心得
民事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不僅能夠有效化解矛盾、終極解決糾紛,而且對建立長久和諧的人際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完善調解方法,拓寬調解渠道,是民事審判工作者應深入思考並須付出實際努力的責任所在。下面談談自己的一些做法和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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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事再審案件中再審審查與再審審理程序
筆者在代理再審案件中,就嘗試使用這種證據陳述、證據標註,邊陳述觀點邊帶領法官看重新編排過的證據,給法官強化原審的錯誤之處。效果非常好,能感受到法官已經最大化接收到了己方觀點。此後,法官會結合雙方的意見進行發問。結合法官發問,判斷法官對案件的關注點及傾向性現場進行最快總結及提煉。在補充己方意見時著重針對法官的關注點進行回應,並且在這個環節將法官的關注問題用己方觀點進行表達及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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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印發《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辦理流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全省基層法院全面落實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實行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結合山東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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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民事訴訟調解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
訴訟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法,實踐證明是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司法手段。近幾年來的訴訟調解助推了法院審判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針對民事訴訟調解存在的問題筆者進行了總結歸納,並提出了一些解決的對策,供商榷。 一、當前訴訟調解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著立法上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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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關縣檢察院首次召開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會
近日,潼關縣檢察院組織召開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會, 一改以往書面審查和單獨溝通的方式,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一起合同糾紛檢察監督案件進行公開聽證,取得良好效果。這也是該院首次就民事檢察監督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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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關區檢察院檢察長首次就民事監督案件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
為深入落實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推進「四大檢察」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2020年11月30日下午城關區法院就本院發出的4件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組織專題會議,城關區檢察院檢察長王龍應邀列席區法院審判委員會。這也是該院檢察長首次就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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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指南
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請再審:(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二)當事人將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三)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四)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五)再審判決、裁定;(六)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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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12個常見誤區
由於該規定並未考慮按一審程序的再審和按二審程序再審的區別,再審案件受理費也不是預繳,而是由再審申請人負擔,而且,對法院依職權再審和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沒有規定受理費,因此,實踐中對再審收費存在不同做法。 對新證據再審的案件理論上收取受理費並非不當,但因再審事由重疊等原因,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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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利益無小事 民事檢察求極致——檢察機關化解民事爭議案件紀實
張軍檢察長在我省調研講話中明確提出,哪個民生案件不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不能妥善解決,辦理過程中用心不夠,沒有做到極致,老百姓的心氣兒就不順,就會影響群眾感受,就可能侵蝕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營口市檢察機關深入領會落實張軍檢察長講話精神,努力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工作理念,始終堅持檢察業務求極致的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民事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在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的基礎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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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10大類69種民事案件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