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與爭議,其中有關房產分割問題的規定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婚姻法解釋(三)對全款買房和貸款買房兩種情況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稱之為《民法典》),並且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民法典關於房產分割等方面的規定延續了之前的婚姻法解釋(三),內容上並沒有變化。
從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內容看,規定的很詳細也很清楚,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公平性原則。尤其是對貸款買房,明確規定了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的增值都屬於共同財產。
但最近關於結婚加名的討論甚囂塵上,梳理了一下,加名的理由無非就是沒有名字就沒有安全感,沒有名字,如果離婚了,就得淨身出戶。
其實,這種說法純屬胡攪蠻纏。你一分錢沒出,離婚後淨身出戶不是很正常嗎?非得把對方的財產據為己有才算公平嗎?
看了很多關於加名的討論,還有一種非常可笑的說法:父母出錢給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證上加名也沒有用,只要保留父母出資的憑證,還是父母的房產,加名字也無權分割。這種說法純粹是想當然,把法律當成兒戲。
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從法律層面講,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根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的屬性,房屋產權證上一旦加名字(可以約定產權佔比,未約定按產權人均等),將產生物權公示的效力,個人財產就此變更為共有財產,如果離婚,產權人有權利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