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的產權應歸誰所有?

2020-10-21 毛驢講三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在他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歸屬,應當區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已徵得宅基地使用人同意,並且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另一種情況是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雙方對房屋所有權。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經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同時宅基地使用人應當賠付建房人建造房屋的相關費用,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大劉和大張左右為鄰,兩家關係一直較好,後大劉因工作調動,舉家遷往外地,臨行前將自己的房屋以及院落借給大張使用,並託付大張代為照看,大劉搬走後,張某就一直使用大劉的房屋。

1995年,張某因父母搬來同住,就是在大劉的院落裡新建了三間廂房,建房時電話通知了大劉,大劉也未反對大張建房,2005年,大劉退休返回原籍,要求大張騰還房屋,但大張只是將大劉原有房屋騰出,其父母依然居住在後建的三間廂房內,大劉讓大張將廂房一併歸還,而大張卻稱該房為他所建,所有權應歸其所有,如大劉願意可以將房屋賣給他,但大劉認為,該廂房雖然是大張所建,但坐落在自家院內,理應歸自己所有,並且大張居住自己的房屋多年未付過租金,因此,堅決要求大張以三間廂房抵押租金,雙方爭執不下,最後,大劉將大張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大張搬出廂房,並判決廂房歸自己所有。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雙方爭執的房屋歸劉某所有,大劉應補償大張某建房所付出包括建房用材料、勞務費以及相應報酬在內的全部費用5萬餘元。

案情分析: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沒有做出約定,且協商不成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賠付建房人建造房屋的費用。

在本案中,大張在大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大劉已知而未作出反饋,視為大劉同意了大張建房的行為,但兩人無理就房屋的歸屬問題達成一致,根據以上規定,大劉有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同時應當返還大張建房付出的全部費用,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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