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良友
在不少國家,如果房屋被遺忘多年,產權可能會落入他人手中,港劇《法證先鋒》中就有這麼一幕:業主徐世達失蹤多年,租客馮初九、古永強與陳玉鳴見其多年未有露面,便在佔有該房屋20多年後向法院申請「逆權侵佔」。期間,三人向律師諮詢得知:無論是業主親屬還是其本人出現,只要他們過去沒有對房屋進行管理,就不影響「逆權侵佔」,即成為房屋所有者。
由此可知,所謂「逆權侵佔」,就是指即便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他人在佔有該房屋一定時間後,也可以申請成為房屋的所有者。法律上將該制度稱之為「時效取得」,比如在澳洲,如果土地被他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就可以申請成為合法擁有人。在英國、加拿大、美國部分州等也有類似的規定。
乍一看,「逆權侵佔」似乎是不正義的:「有恆產者有恆心」,所有權人對其財產有自由使用、處分之權利,無論該房屋被空置多久,其產權不容侵犯,甚至有權將佔有者驅逐,否則無異於鼓勵「公開搶劫」。比如在疫情期間,西班牙有老人到子女家中躲避疫情,回歸後卻發現房屋被流浪漢強佔,但此時報警也無濟於事——因為在西班牙,房屋被佔有48小時後,警察沒有權利將佔有人驅逐,而尋求法院救濟又費時費力。
我國法律沒有採用這一制度,所以此前這一事件,在法律上處理起來並不複雜。
但在民法典編纂前,有許多學者就建議增加「時效取得」制度。從英美國家的實踐來看,設置時效取得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1)鼓勵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
(2)懲罰冒失的、任由土地或樓宇被他人侵佔而不聞不問、沒有盡到與其權利相應義務(沒有支付物業費、房屋維修與保護等)的業主;
(3)維持財產上已建立起來的、穩定的佔有狀態、保護交易安全。特別在戰爭年代,財產更迭非常頻繁,也較為混亂,允許初始所有權人擁有「永恆產權」,將使佔用人為應付原權利人多年後提起的訴求而疲於奔命,也增加司法管理成本。
此前廣州地鐵六號線拆遷,一個商鋪被列入拆遷範圍後,從未收取租金、本已消失4、50年的香港舊業主就突然出現,使商鋪經營者即將到手的上百萬元拆遷款瞬間落空。按照不動產屬地管理原則,該糾紛只能適用我國大陸,而非香港法律進行審理,這位香港業主也該慶幸自己買的是大陸的房子。
現代社會中,「人地矛盾」的問題正越來越突出——富人佔用大量房屋而閒置,窮人則租房生活,擠在地下室甚至露宿公園、街頭,因此提高閒置成本/房屋使用率就成為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但「時效取得」可能鼓勵不法分子惡意霸佔他人財產,甚至殺人越貨。而且,促進物盡其用也未必要通過「時效取得」的方式來解決,如法國即採用房屋「空置稅」的方案,英國、澳大利亞等則是「空置稅+逆權侵佔」疊加適用,高額稅費多年累積下來,其實就和重新購房沒有太大區別了。
新近出臺的民法典沒有採用時效取得的規定,至於空置稅,也因其爭議較大,且受客觀因素制約(房地產信息尚未全國聯網)而遲遲未能出臺。在「住房不炒」「嚴打炒房」的政策基調下,我國法律對炒房者仍然是是較為友好的,至於在未來究竟採用何種方案,就需要視自身國情、社會發展條件等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