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略去已主題無關案情
景尚大酒店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殷某珍,2014年5月14日,原景尚大酒店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2018年9月3日被核准註銷。
2017年10月27日殷某飛與原景尚大酒店籤訂了抬頭為景尚明月員工入職協議,內容包含殷某飛的身份信息基本情況,約定了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其中試用期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綜合薪資3500元(稅前),轉正期自2018年1月26日始,綜合薪資為4000元(稅前)。同時約定殷某飛的崗位為統計,上班時間為8:30-17:00(包含吃飯和班中休息時間)。因殷某飛不願意交納社會保險,故申請每月補助500元。同時還對出勤、考勤及調整崗位、離職、安全等都做了明確約定。
2018年4月10日,殷某飛向原景尚大酒店遞交員工辭職申請:本人於2017年10月26日入職,現所屬財務部門統計/成本崗位職務,現因單位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未籤訂合同(至今5月有餘仍未繳納)。特提出書面申請辭職。
殷某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殷某珍:1.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1000元;2.......;3.......。
法院駁回了殷某飛的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本案中殷某飛與原景尚大酒店籤訂了抬頭為景尚明月員工入職協議一份,該入職協議名稱為「景尚明月員工入職協議」,但入職協議明確規定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籤訂,協議對於殷某飛的工作崗位、工作期限、工作時間、試用期、薪資標準、考勤、調整崗位以及規章制度等內容均有規定,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因此可以視作「景尚明月員工入職協議」就是一份簡版的勞動合同,可以作為調整雙方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的依據,故雙方籤訂了職協議可以視為雙方已經籤訂了勞動合同,故法院對殷某飛要求的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未予支持。
根據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對籤訂勞動合同的傾向,只要雙方在協議內列明了《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無論協議名稱是否是「勞動合同」,都可視作雙方已籤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再據此主張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