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在中山一地一年多就涉案140餘起,外貿信託為啥這麼「愛打官司」?

2020-08-29 中經金融

有「信託消金一哥」之稱的外貿信託,近期陷入涉嫌「非法放貸」「套路貸」的旋渦。

導火索是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該執行裁定書顯示,中山中院認為外貿信託沒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手續,駁回其執行申請。

《中國經營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中檢索外貿信託相關借貸糾紛發現,上述案例是其首次被駁回執行。

事實上,當前信託消費金融業務本身也正在面臨著嚴監管和大變局。記者調查了解到,有信託公司因不良率上升等因素正悄然縮降規模,有信託公司「吭哧哧」地加碼消費場景布局,更有信託公司籌建消費金融公司。

有人否定,有人縮降,更有人轉換跑道。那麼,法院的執行裁決是否暗示信託公司不能面向個人放貸,信託資金是否適合進入消費金融市場,曾作為信託轉型突破口之一而被熱捧的消費金融業務,又將何去何從?

1. 僅一地級市涉訴142起

訴訟糾紛不斷的外貿信託,第一次被法院指稱「違規放貸」。

2017年,一位鄒姓借款人向外貿信託借款但未按時償還,外貿信託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18年5月12日,廣州仲裁委裁決借款人還款,但鄒某未履行生效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外貿信託因此向中山中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外貿信託從2018年至今,僅在中山中院就有142件類似的借款糾紛執行案件,且面向不同的借款對象。因此,中山中院要求外貿信託提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由於外貿信託無法提供,法院對其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活動依法不予支持,並裁定駁回外貿信託的執行申請。

無獨有偶。另一個案例中,外貿信託的行為則被指涉嫌「套路貸」、詐騙。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粵2071民初7288號顯示,被告羅劍鋒、外貿信託因借款人55萬元未按時歸還,低價處置了其110萬元的房屋,被法院審查認為,涉嫌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外貿信託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公安機關審查後未予立案」。

記者了解到,上述兩案中的個人信託貸款屬於「助貸模式」,外貿信託直接對接C端個人客戶。第三方機構泛華金融(CNF.NYSE)公司向外貿信託推薦合格借款人,外貿信託通過設立集合信託計劃,直接與個人籤訂貸款合同並發放貸款。

類似鄒某這樣的不良貸款,本報記者從一位知情人士處獲悉,「外貿信託早已收回了信託貸款」。而據本報此前報導,泛華金融的房抵貸業務模式,是通過向信託公司轉介借款人需求,連接信託公司作為資金方和放貸通道,並提供支付監控、債務催收等貸後服務。也就是說,泛華金融為外貿信託放貸作了變相「兜底」,並且主要承擔了後續的催收和債權處置。

「助貸機構可能為了自身利益套路客戶,或者幫助資質差的客戶進行包裝下款,來賺取高額服務費,在催收、債權處置過程中的做法也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最終留給信託公司的,可能是大量投訴和訴訟糾紛。」某信託公司一位研發部人士如是表示。

對於上述業務模式可能存在的風險,接近監管部門的一位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監管部門之前已發現這個問題,所以外貿信託的業務模式一直在規範、改進。」

「執行裁定可能意味著當地法院並不認可信託公司向個人放貸的資質,也體現了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一些創新業務的不了解。」一位信託公司資深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這兩個案例還是比較有爭議的。」

對此,外貿信託在公開聲明回應稱:「我司於1987年經原中國銀監會批准獲得金融許可證,獲準包括『貸款』等在內的經營權限。多年來,我司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

7月27日,北京銀保監局獨家回應《中國經營報》記者稱,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經營範圍」的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貸款是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之一。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對其經營範圍均有規定。

2. 監管態度「留白」

信託貸款業務是否包含向個人放貸呢,監管的態度究竟如何?

北京銀保監局表示,信託公司開展個人貸款業務應參照執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經營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7月16日,北京銀保監局向轄內信託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貸款業務風險防範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對個人信託貸款業務作出規範要求。

《通知》要求,北京轄內信託公司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審慎開展個人信託貸款業務;改進業務模式,建立以貸款用途真實性為核心的貸前調查制度,貸款額度及期限合理並符合借款人還款能力,貸前調查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建立貸款面談制度。

針對助貸模式,上述《通知》還要求信託公司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嚴控外包風險。信託公司應獨立審批貸款,獨立自主進行貸款決策,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委託第三方完成,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等等。

事實上,對於個人信託貸款業務,有的機構也一直在觀望。

記者注意到,監管部門對於信託消費金融業務的窗口指導、規範要求逐漸增多。

銀保監會在2020年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中也包括了「線上貸款業務」,是歷年檢查文件中的首次提及。

早在去年10月份,北京銀保監局就發布了《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通知》。當時有信託公司內部在核查助貸業務的結構性消費金融產品是否存在合規性問題,不排除高層可能對存在合規性問題的相關產品採取叫停措施。

而更早之前,2015年9月,北京銀監局曾通過《關於加強信託公司個人信託貸款業務風險防範的通知》,為信託公司設置了很多開展個人信託貸款業務的必要條件。比如,搭建個貸業務IT系統、貸款審查實施獨立審批、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給貸款外包機構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貿信託的業務模式則逐漸從與消費金融機構合作轉變為瞄準C端客戶,以求擴張業務界限。2019年11月,外貿信託更是推出了「先先唄」的APP,自營個人消費信用貸款產品,包括先先分期、先先陽光。

1. 熱情消退

消費金融業務可以作為信託公司嘗試涉足和探索的領域。在資金信託新規的背景下,我不認為它是今後信託公司轉型創新的主要方向和重點領域。」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博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表示。

邢成認為,按照目前金融機構的市場細分定位、不同金融機構的資源稟賦優勢以及各自的業務特長來說,信託公司開展消費金融業務沒有特別的優勢,既沒有先發優勢,也沒有行業獨特優勢,相反還有一些短板,比如信託公司的業務渠道以及分支機構是一項短板。目前相當一部分信託公司在開展消費金融信託的過程中,業務模式基本是偏通道型或資金端供應商型。

一位受訪人士指出,從過往的通道模式到真正主動管理,除非打通了ABS等低成本的融資通道,從信託募資成本疊加消金展業中的各項綜合成本來看,信託消費金融業務需要選擇18%~36%甚至24%~36%區間的客群。

「消費金融業務是受到非標融資的比例限制,換句話說它是佔指標的。」邢成進一步分析稱,算一筆帳,信託公司在消費金融業務上,核心資源不能控制、產品附加值不高,和資金新規的轉型方向不一致,反而要佔用大量非標融資額度。因此,消費金融業務不應該是信託公司轉型的主攻方向。

種種跡象顯示,消費金融業務的熱度已有所減退。

記者注意到,68家信託公司的最新年報中,只有外貿信託、西藏信託等少數幾家信託公司提及消費金融、小微金融等關鍵詞。

某排名較前信託公司相關人士近日向本報記者透露:「今年疫情影響下,消費金融業務的不良率上升,加上一些其他因素考慮,消費金融不會是公司今年的重點業務,甚至規模已經有所縮降了。

但也有信託公司持不同態度。「消費金融市場需求很大,如果銀行、信託這些正規軍不進入這個市場,佔領市場的就是P2P、民間借貸,會是一個黑道江湖。」上述受訪部門總經理則表示。

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和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課題組聯合發布的「中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研究」報告認為,消費信託業務屬於牌照類信託業務,應由相應監管機構對信託公司進行資格審核,按照具體業務模式進行差異化牌照規範其中,用信託計劃經營直接面對開戶的消費金融業務,其本質是吸收資金發放貸款,應獲得消費金融公司牌照,由獨立法人經營。

截至目前,中信信託已出資設立了中信消費金融公司,渤海信託參股了中郵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此外,西藏信託也在2019年年報中透露擬出資組建消費金融公司。

邢成分析認為,設立專業的子公司專門從事消費金融和消費信託業務,這是一個比較好的模式選擇,因為它不僅使得消費金融業務更加專業化、特色化,而且能和信託主業之間有一個風險隔離牆,更有利於把消費金融業務做好做大、做專做精。

*END*

記者:陳嘉玲

編輯:鄭利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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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原創報導。如欲轉載,請聯繫後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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