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7月22日,外貿信託發布《關於媒體報導「外貿信託涉嫌『非法放貸』」的聲明》表示,近期,外貿信託發現有媒體發布關於「外貿信託涉嫌『非法放貸』」的報導一事,針對近期報導中提及的某法院駁回該公司申請執行,外貿信託正在就相關裁定履行司法救濟程序,向法院提出異議,同時積極與法院進行溝通,進一步提供相關事實及材料。
據報導,裁判文書網近日一則公告信息顯示,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於資金周轉需要向外貿信託借款52萬元,借款期間60個月,利息共計39萬元。周某將自己位於廣東省中山市的房產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為5年(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在籤訂抵押合同當日,外貿信託要求周某與其關係人羅某籤訂一份委託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授權羅某可對該抵押房屋進行賣房和收款,否則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種情形下,周某籤訂了委託合同,並於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橫琴公證處對該委託合同進行了公證。但外貿信託實際發放貸款僅46萬元。
後因周某延期還息,2017年4月10日,羅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產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羅某向周某出具了賣房通知書。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產局查詢才知道外貿信託、羅某已將抵押房產賣掉。當事人周某認為,2017年4月10日,該房產價值己經達到110萬元,羅某僅以55萬元就取得抵押房產,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
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就本案而言,被告羅某、外貿信託的行為涉嫌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外貿信託表示,該公司於1987年經原銀監會批准獲得金融許可證,獲準包括「貸款」等在內的經營權限。多年來,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