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振興區人民檢察院組織召開首場不起訴案件集中公開宣告會,對近日辦理的11起危險駕駛案件集中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案件承辦檢察官、被不起訴人、人民監督員、值班律師等人參加了會議。
宣告會上,主持人首先介紹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公開宣告制度,並表示,對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宣布、公開釋法說理、公開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不僅有利於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更有利於提升檢察機關工作的透明度、執法公信力和法律監督的權威性。
之後,承辦人公開宣讀了11起案件的不起訴決定書。該11起案件均犯罪情節較輕,未發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訴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略高於80mg/100ml,無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偵查、審查起訴環節均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且沒有從重處罰情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符合酌定不起訴條件。
宣布不起訴決定後,員額檢察官代遠軍當場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訓誡。被不起訴人表示,要吸取慘痛教訓,增強對醉駕危害性的認識,堅決築牢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思想防線,珍惜來之不易的從寬機會,杜絕醉酒駕車。
人民監督員、丹東日報社記者包芙蓉表示:檢察機關通過集中公開宣告的方式,提升了案件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使案件的辦理更加公平公正,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理案件效率,也有助於被不起訴人吸取教訓,加深認識。希望檢察機關今後能擴大警示宣傳範圍,減少丹東地區酒駕案件的發生。
會後,該院還組織被不起訴人集中觀看了醉駕警示教育片《生命只有一次》。
解讀——不起訴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起訴的決定。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又分為四類:
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解讀——公開宣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公開宣告是檢察機關將辦理檢察業務中形成的檢察法律文書,以面對面方式,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及社會公眾宣告和送達,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及社會公眾通過宣告知悉檢察機關辦理業務的過程和結果,進一步感受檢察機關實施和適用法律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客觀性。
不起訴公開宣告不僅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也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認罪認罰的刑事政策,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是檢察機關積極推行不起訴案件公開、公開聽證及釋法說理工作而進行的嘗試和探索。
文字:哈楠
編輯:張然
監製:王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