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用婆婆的指標買車,離婚後女方起訴借名買車無效,法院判了

2020-12-23 北晚新視覺網

為了獲得在京購車指標,往往是一人買車一家子搖號。但若遇上夫妻離婚、分家析產,事情就尷尬了。記者今日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朝陽法院最近就判決了一起因夫妻離婚產生的「借名買車」糾紛。法院認定,當初夫妻倆借用婆婆王某的購車指標「借名買車」的合同關係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除判決「借名買車」合同無效外,王某還需給付女方車輛補償款3萬元。

資料圖 王金輝 製圖

離婚後女方起訴:當初用婆婆指標「借名買車」

小芳(化名)和小元(化名)原系夫妻,結婚十餘年,育有一子。2016年,夫妻倆計劃買車。因為沒有購車指標,兩人便借用了婆婆王某的購車指標,購買了一輛經濟型汽車。可是買車也就一年,2017年6月,小芳和小元就協議離婚了。

小芳將小元和婆婆王某告上法院,稱雙方系借名買車,該行為不僅擾亂了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也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行為。小芳除要求法院確認借名買車合同無效,還要求小元母子給付車輛補償款5萬元。

小元母子不同意小芳的訴訟請求,稱雙方之間沒有購車協議,涉案車輛系王某本人用拆遷款購買的。

為了證明當初是借婆婆名買車,小芳向法庭出示了哥哥的銀行卡號明細。小芳稱,11萬餘元購車款及4800餘元車輛保險均用其哥哥的銀行卡統一支付,這筆錢裡除了含有她和小元的共同財產1.8萬元外,其餘都是自己母親和哥哥的借款。

對此小元卻稱,他母親王某將購車款以現金形式交給了自己,他給了小芳,不清楚小芳通過哪個帳戶支付的購車款項。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買車後,車輛由小芳、小元共同使用。

法院判決:「借名買車」違反規定 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小芳、小元使用婆婆王某的購車指標購買小汽車,雙方雖沒有籤署書面合同,但根據案件中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小芳、小元與王某就「借名買車」達成合意並履行了合同,三人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借名買賣合同關係。

判決認為,上述「借名買車」的合同關係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及身份證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就此達成的合同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指出,借名買車合同無效後,王某因此取得涉案車輛,不能返還,應當給予小芳、小元適當的補償。

因小芳、小元已經離婚,小芳要求王某給付補償款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綜合車輛折舊、使用等因素酌情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借名買車」不被允許 購車指標有被撤銷風險

記者查詢《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注意到,該規定第三十一條載明: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及指標管理機構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據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8月26日消息,今年第四期普通小客車指標搖號的中籤率約為2622:1,中籤率再創新低。對此,本案主審法官黃雪芹提醒,雖然購車搖號中籤率較低,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借名買車」是不被允許的,即便該行為發生在家庭內部成員或者親屬之間。「借名買車」帶來的後果不僅是車輛權屬糾紛,還會有「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等風險。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張蕾 實習生李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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