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桂風起
時逢國慶,中秋小長假,各種聚會、宴席又開場了!
逢宴必酒,逢酒必勸,逢勸必猛。
「我幹了,你隨意」 ,「怎麼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不能喝?太不給沒面子了吧 」 這樣的勸酒話你聽過多少?
酒這東西,喝了本身也沒什麼好處。小編我身邊也不乏勸酒人,尤其是喜歡說「不給面子」的勸酒人,他一定不知道醫藥費比面子貴!
對於這樣的人我只想說一句:你在酒桌上拼命勸酒的樣子,真的很讓人討厭!
如果酒後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發生這類情形,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實際上,因為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並不少見。
酒後墜崖身亡,酒友承擔責任
林某和吳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吳某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某打電話約朋友方某來接他和林某。隨後,林某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某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溺水身亡。
事發後,林某家人要求吳某和方某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餘萬元。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在法官調解下,方某和吳某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醉酒身亡,同飲者賠償
米東區人民法院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發的賠償案。
據調查,首府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酒後差點成植物人,買單者被索賠30萬
某晚,有人喊A先生去一餐館吃飯。用餐過程中,A先生突然不對勁了,整個人陷入意識模糊。醫院診斷發現,A先生主要是高血壓腦出血以及一些併發症。很長一段時間裡,羅先生近乎植物人。經過近兩年的治療,他才逐漸康復。
A先生妻子得知,當晚參與聚餐的人都喝了酒。她認為自己丈夫也是因喝酒才導致病發,所以將當晚邀請丈夫聚餐的某女士及最終買單的某先生一起告到了法院。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曾開庭審理一起聚餐飲酒後其中一人腦出血致殘的賠償糾紛。原告妻子向當時聚餐邀請人和最終買單者索賠30餘萬。
喜事變悲劇,主和客都要負責
一位老人辦80壽宴,老人的三個兒子便邀請親朋好友前來祝壽,可沒想到,這喜事卻變成了悲劇。
在中午的宴席上,一位49歲男子,因飲酒過量,下午三點多鐘不治身亡。經過幾方協商,現已經達成共識,80歲壽星的三個兒子每人出10萬元,勸酒者出2萬元,一共賠償死者方32萬元。
酒後駕駛更要不得
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
飲酒駕駛條件:2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醉酒駕駛條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
酒後駕駛機動車將面臨如下處罰: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處罰措施=暫扣6個月駕駛證+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醉酒駕駛機動車
處罰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
處罰措施=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處罰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處罰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提醒大家美酒雖好
不要貪杯
更不要盛情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