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3人及以上合夥創業,股權到底應該如何分配?落地乾貨 收藏

2020-12-24 騰訊網

在「萬眾創新、大眾創業」的雙創時代,創業所引發的前所未有的廣泛關注正日益高漲。與此同時,創業企業的治理問題也正在困擾越來越多的創業者,但是非常遺憾,創業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卻往往不被創業者重視。企業治理制度設計和機制安排是創業企業經營管理最為重要的內部微觀制度環境基礎,好的公司治理是創業企業賴以生存並獲得持續成功的最為重要的內部制度和機制保障,糟糕的公司治理則是創業企業表現不佳甚至失敗、創始人團隊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矛盾重重甚至分崩離析最為常見、最為重要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有數據顯示,團隊打架是創業失敗的前三大誘因之一;而團隊打架,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創業企業最初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埋下的惡果。

「以前陪我看月亮的時候,叫人家小甜甜!現在新人勝舊人,叫人家牛夫人!」人性是不能被考驗的,「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A country does not have permanent friends, only permanent interests.)。」至少平均而言,國家如此,人亦如此。在利益,尤其是巨大的利益面前,創業合伙人關係大概率完全服從「人性的基本面」,像瓷娃娃一樣脆弱不堪。

對創業合伙人而言,最為核心的問題之一往往是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應該如何設計?股權應該如何分配?這也是創業企業治理最為重要的部分。實際上,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事關公司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是創業者和創業企業必須邁過去的「生死劫」。渡不過此劫,意味著創業企業在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層面先天不足,極有可能陷入內鬥散夥倒閉的境地,或者暫時成功了卻留下諸多不知何時爆發而且可能致命的後遺症。

一、案例切入:

1.失敗的案例

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失敗的案例似乎遠超成功的案例。比如西少爺的初始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已經妥妥地為之後的內鬥紛爭埋下了伏筆。

西少爺轉做肉夾饃火了以後,涉及到融資和投票權,創始人之一的孟兵就說,要融資就要搭一個VIE結構,自己的投票權要放大到三倍,其他人就覺得憑什麼你要放大到三倍?我們按表決權就行了,於是就僵持,僵持之後形成了僵局。導致很多決策做不了,新一輪融資也遇到困難,根本原因就是沒有一個人能說了算。假使其中某個人超過50%,那後面的進展都會被改寫。

西少爺後續的進展是,創始人之一的宋鑫去告公司要求行使股東執行權,不過後來撤訴了。再後來孟兵起訴宋鑫,要求以12萬元的價格過戶估值2400萬元的期權,這都是創業一開始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不合理埋下的苦果。

「真功夫」的股權紛爭也是我們所熟知的失敗案例。真功夫剛開始是一家由姐夫和小舅子開的小門店,剛開始是小舅子在做,後來姐夫姐姐加入。因為大家都是親戚,在股權上也不計較,55開,小舅子和姐夫各一半。

隨著真功夫的生意日漸紅火,每個人的作用、心態等均逐步發生變化。小舅子潘宇海在這個過程中,解決了中式快餐標準化的問題,於是覺得還是和姐夫55開太吃虧,而姐夫蔡達標在市場拓展時非常厲害,市場布局能力強,所以姐夫覺得標準化有什麼了不起,市場拓展才牛X,這種情況下也開始覺得55開吃虧,就不斷排擠小舅子,導致小舅子撂挑子不幹了。

在兩人相互爭鬥的過程中,小舅子行使股東知情權,開始查帳。一查查出問題,把姐夫蔡達標給送進了監獄,還判了刑。這直接導致現在真功夫的發展遠不如預期。

2.成功的案例

火鍋連鎖店海底撈曾經是均等股權架構,張勇夫婦和施永宏夫婦佔股各50%,後來引進了融資後,兩方各47%左右,沒有哪一方能說了算。

比較強勢的張勇讓施永宏讓出了18%的股權,非常幸運且成功地進行了股權架構的調整,相當於佔有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實現了對企業的控制權。海底撈在股份內部轉讓後,資本進入就方便得多,有利於藉助資本的力量,同時內部發展相當健康。

二、邏輯原理

註冊資本、股權與股東權利

股東出資義務更多源於股東之間的書面約定(出資時間、方式、附條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股東可以被除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於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即便該股東系控股股東。

股權指的是基於股東出資義務在工商局登記的股權。限制性股權指的是在某一方面有限制性,比如設計了股份綁定機制,兌現、轉讓、質押和處理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股票期權則針對企業員工,主要是激勵核心員工、高級管理人員等。

股東權利是複合型權利。《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控制權和收益權)。自益權主要包括股利分配、新股認購、股份轉讓、剩餘財產分配權;共益權主要包括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董事監事和清算人解任請求權。股權權能可以分離,比如可以委託他人管理。

基於股東權利,公司章程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比如股東籤署的投資協議、補充協議等)通常會列明股東共同出售權條款、優先認購權條款、優先購買權條款、提名權條款(比如阿里巴巴馬雲和他的合伙人制度)、優先分配權條款、反稀釋條款、股東登記權條款、業績補償與業績承諾條款等。

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般而言,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下所列:

公平原則:「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務必堅持並實踐公平原則,創業合伙人對創業項目的貢獻或潛在貢獻與其持股比例顯著正相關。

效率原則:股權分配需符合資產專用性原則,股權架構的設計需要充分考慮並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效率與經營管理效率。

控制原則:在初始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及其之後的重大變動中,需要著重考慮創始團隊對創業企業的控制權安排及保障。這對於激發、維持創業團隊企業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效率與經營管理效率都相當關鍵。

資本運作:初創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要有利於後續的融資和IPO安排,以便藉助資本和市場的力量快速發展。

避免均等:儘可能杜絕糟糕的股權結構安排,比如55開,或者333之類,避免制度層面的先天不足,最好一開始就設定好。

動態原則: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在後續的發展過程中要在動態的層面符合資產專用性原則,在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適時調整或改進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

三、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

一般做法

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首先要通過創業合伙人內部協商、獨立第三方、資本市場等方式給企業估值。其次,創業企業的「老大」很重要。一般而言,創業企業的CEO對公司有更多擔當和責任。在前期,企業的發展往往與CEO的能力直接掛鈎,同時為了保障決策效率,CEO在創業項目中要儘量擁有多數股權,能夠有效控制新創企業。再次,從資源互補、多方面綜合考量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往往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各有優勢,比如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和個人品牌等,需要綜合、動態地考量。最後,特別注意動態平衡。適時權衡各方面在各個階段的作用與貢獻,設計相應機制動態平衡、調整創始團隊的股權分配。

對於後續加入、中途加入的合伙人,要注意堅持「先戀愛再結婚」的原則,以便完成真正的了解和磨合。要注意通過法律文件明確:a.聯合創始人的具體待遇,b.待遇相關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c.待遇相關條款生效的時間(進行股份綁定安排、股權架構和股權分配動態性),d.聯合創始人退出的機制安排。

預留給新合伙人的股權往往非常必要。不是所有團隊都能從剛開始的時候就很幸運地找到齊整合適的創業團隊,中間必然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合創始人需要引進。對於在不同融資階段引進的聯合創始人,需要預留10-20%的股權。隨著創業企業不斷成長,股權的價值越來越大,給出去容易,拿回來困難異常,因此提前預留極為必要。在考慮股權這個蛋糕怎麼切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是員工份額,留多少才能持續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加入?這個需要提前規劃。

奇虎360則拿出40%作為股權激勵池。當然,更為「徹底」而且巧妙的是我們耳熟能詳的華為。目前任正非持股1.4%,員工持有公司98.6%的股權,可以享受股利分紅與股票增值所帶來的收益,但是不能行使表決權,不能出售、擁有股票,即所謂的虛擬股權制度(限制性股權)。員工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相應的收益權(剩餘索取權)並共同承擔企業經營風險而實現激勵相容,可以充分激發關鍵人力資本的潛力。

一般而言,比較合理的股權結構可能是,CEO持股50%-60%,聯合創始人加起來不超過30%,預留10%-20%的員工股權池。

Facebook股權結構:

2位創始人股權分配:

梯次明顯:在合伙人股權分配上要有一個明顯的梯次,即在避免均等的基礎上,實現梯次。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後依次各種「O」,按照21、13、8、5、3、2、1(斐波拉切數列,或稱為神奇數列)這種梯次分配。

動態評估:根據創業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不斷做評估,因為項目融資階段不一樣,企業的估值也是不一樣的,股權需要據此進行動態分配。比如吸納一個聯合創始人、一個非常厲害的CTO,該給多少股份?能不能用錢來解決?鍾子期,10%-20%;天使輪,5%-10%;A輪,3%-5%;B輪,1-3%,或者期權。

股權架構與股權分配的法律設計

儘管不是一個必備的法律文件(在工商註冊時會要求提交公司章程),但是股東協議相當關鍵,旨在創業項目開始時,對遊戲規則進行明確化的說明。股東協議的法律價值在於:首先能讓大家都遵守遊戲規則,其次是確保股權結構的穩定,確保每一個人現有的股權和未來可以兌現的股權,是與實際付出相匹配的。

股東協議所涵蓋的重要機制包括:

股權兌現機制(股權成熟機制)。有一個雙方之間的約定,做一個股權兌現的規定,明確兌現期限和條件。至於具體的兌現模式,可以是按年,比如按四年,每年兌現25%,然後幹滿兩年就兌現兩年的;也可以按照融資階段、項目進展兌現,或者按照企業業績指標。股權兌現機制的核心是:登記在工商局的股權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按照時間和階段的發展,你個人對公司的付出來不斷評估兌現。

股權的動態調整機制。除上述股權兌現機制(股權成熟機制)中分階段兌現股權之外,主要包括:

主動離職,股份需要退出;

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職,股東因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體,能力問題,操守,觀念,理念不一樣等原因不能履職的,要把股份讓出來;

故意和重大過失,在一些重要的崗位做出傷害運營利益的事情,這種情況下會被解職,肯定就是離開;

離婚,「土豆條款」,約定股權歸合伙人一方所有,即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伙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伙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

繼承: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伙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

犯罪:合伙人因為各種工作原因或者個人原因犯罪影響到創業企業後續資本運作,或者因為被關押導致公司決策受限時,股份需要退出。

回收股權的協議條款。

中途退出:已兌現的股權由創業合伙人A持有,比如A幹滿1年,確定給5%,那這5%就是A的,剩下的部分就按照協議裡的內容去兌現或者處理;對已兌現的股權啟動回購,需要事先約定的價格,比如按照不同階段的融資估值等,估值的十分之一、十五分之一,乃至最多的五分之一來進行回購。未兌現的股權:無論未兌現的股權是多少,創始人都可以以法律允許的最低價格回購回來,有時候是一塊錢,或者是註冊資本的價格完成回購(保證公平,防止有人不勞而獲,另外還能分配給新引進的人,激勵新加入者)。

因為過錯產生的回購:在有人違反公司的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強制回購其股份。

退出機制。對創業合伙人股權轉讓/回購/沒收等進行相應的法律安排。

四、創業企業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的原則性建議

(1) 關係重要還是規則重要?

不可否認關係在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層面的重要性。儘管並非不講規則,但是中國目前依然是政府主導的以關係為基礎的社會經濟形態。一般而言,創業是一段艱難曲折的旅程。在其中,兄弟感情重不重要?重要;情懷初心重不重要?重要;德行人品重不不重要?重要。……可以說,這些都極其重要,但是在極其艱難曲折的創業旅程中,「兄弟感情」、「情懷初心」、「德行人品」……都有賴於規則清晰合理所能帶來的重要保障。

在中國市場,深諳關係並在其中遊刃有餘者,不乏其人;以「兄弟感情」、「情懷初心」、「德行人品」……大行忽悠之道者,不乏其人。創業行為可能起於「關係」,但亦很可能只能成於「規則」。創業合伙人切實地回歸人性的基本面,結合中國的現實情境,基於關係講規則,可能是最為合理和可持續的企業成長與發展之道。如此,基於公司治理原則的股權架構設計和以激勵相容為目標的股權分配自然是極其重要的。這是創業過程中基於關係講規則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創業企業治理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最為重要的環節。可以說是治癒創業企業治理亂象的一劑良藥。

實際上,如果只講關係不講規則,那麼人性的基本面決定了「可共患難不可共富貴」。創業之初或後續合伙人加入初期,創始人和其他創業合伙人最有可能開誠布公地友好協商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問題,即使偶有小小爭吵,也遠好過之後電光火石的股權紛爭和分崩離析的慘敗收場。

不論是創始人還是其他的創業合伙人,任何人說類似於「先好好做事情,等事情做好了再談股權」這樣看起來合理、體貼甚至豪氣的話,都非常值得警惕。

創始人這樣說,很可能意味著強烈的控制欲和佔有欲,以及顯著的機會主義傾向(狡兔死,良弓藏)。創始人要麼是不懂人性基本面和不懂公司治理的幼稚無知之徒,要麼是玩弄人性和公司治理機制的投機分子和忽悠者。跟隨這樣的創始人一起邁上創業之途,要做好可能身心俱疲,一無所獲的思想準備。

而如果其他創業合伙人這樣說,創始人亦需小心謹慎其可能的機會主義傾向,一旦建立起來廣泛深入的關係網絡,積累足夠的籌碼,其他創業合伙人將不可避免攤牌,引來對創始人和創業企業不利的股權紛爭。當然,其他創業合伙人說類似於「先好好做事情,等事情做好了再談股權」這樣的話,也可能是幼稚無知以及缺乏規則意識。創始人帶這樣的合伙人一起創業,恐怕也會比較費勁。

(2) 創業合伙人如何分股權?

正如前文所言,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是創業企業治理最為重要的部分,是其他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的基礎。不僅牽一髮而動全身,而且影響極其深遠。同樣,基於人性的基本面,合理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不僅要激發創業合伙人的企業家精神,凝結關鍵人力資本實現激勵相容,而且也要注意監督制衡機制的考量。

基於前文對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的討論,個人建議創業企業以斐波拉切數列(1, 1, 2, 3, 5, 8, 13, 21, 34, 55,……,從第三個數開始,後一個數是前兩個數之和,而且越往後,相鄰兩個數的比值越接近黃金分割點)中的數字作為臨界值設定公司股權結構,同時注意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規定。比如,未獲得外部融資的初創企業創始人持股55-67%,當然,如果最初創業合伙人比較多,創始人或者主要的創業合伙人持股比例建議為50-55%,另外,在企業剛剛創立時創始人持股比例,特別是控制權/投票權可以更高一些,比如67-89%;其他創業合伙人持股21-34%,為後續加入的合伙人以及核心員工預留13-21%的股權,可暫時由創始人代持並行使相關權利但不包括收益權,相關收益作為公司留存支持公司發展。

這樣,依照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規定,持股超過50%的創始人對公司一般經營事項具有決定權(簡單多數通過),但涉及公司重大事項(需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必須取得更多的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特別是當其他合伙人聯合起來且持股超過33%時,可以否決創始人的提議)。既有利於激發創始人企業家精神、發揮其經營管理才能、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效率,又有利於通過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凝聚其他創業合伙人和核心員工所擁有的關鍵人力資本,實現激勵相容並確保對擁有控制權的創始人進行必要且適度的監督制衡,提升公司戰略決策質量。

(3) 創始人控制權如何保障?

通過遲遲不給其他創始人股權的方式保證自己控制權和私利的創始人的格局和動機非常值得懷疑,同時這樣的做法也相當愚蠢,暴露了創始人對公司治理制度和機制的無知或者漠視。實際上,存在相當多對創始人控制權進行有效保障的辦法。最值得推薦的當屬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設計分離投票權和收益權。既可以保障創始人的控制權,又有利於實現關鍵人力資本的激勵相容。

在此,我們可以圍觀一下「馬教主」掌控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螞蟻金服,擁有支付寶)爐火純青的高超手法。

從圖中可以看出,螞蟻金服的兩大股東為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並沒有馬雲的身影。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伙人中也沒有馬雲。在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中,終於看到馬雲出資2000萬佔2.17%的股權,但僅僅是作為有限合伙人。不過,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和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普通合伙人為杭州雲鉑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正是馬雲,註冊資本1010萬,由馬雲全資控股。

根據《合夥企業法》,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擁有公司事務管理權,但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一般沒有公司事務管理權。這意味著,馬雲通過「有限合夥企業」的精妙安排,只用了3010萬元就完全控制了估值3900億元的螞蟻金服,擁有的投票權比例高達76.43%。這提供了相當大的股權融資稀釋空間,不僅方便融入巨量的外部資金支持公司發展,又不會威脅到馬雲對螞蟻金服的控制權。

另外,雖然馬雲出資僅3010萬,只佔螞蟻金服總股本的2%左右,但他的收益權可能並不低。一方面,馬雲作為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分享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由馬雲獨資控制的杭州雲鉑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作為兩個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分成和管理費,根據《合夥企業法》中規定,允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主約定分成比例,按行業慣例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到投資收益的20%甚至更多。

(4) 創業企業股權如何實現動態安排?

毫無疑問,創業企業創始人應該善待早期創業夥伴,儘早設計科學合理的股權架構,適時、適當地進行最初階段的股權分配。但是,公司作為永續經營的實體,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不同成長階段對人力資本量與質的需求均不同。一方面,早期創業夥伴,特別是其中成長比較慢的個體,可能越來越不適應公司新的發展階段,對公司成長的邊際貢獻越來越低;另一方面,公司需要不斷引入新的合伙人或者核心員工,滿足公司發展對於關鍵人力資本的需求。因此,創業企業股權架構和股權分配顯然不能一成不變,需要動態調整。

在此,個人建議在現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借鑑華為虛擬股權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則,同時避免華為虛擬股權制度在大多數企業中的適應性問題,利用有限責任公司規避無限連帶責任、採用有限合夥企業構建收益權和控制權(投票權)分離的股權激勵持股平臺、引入管理層及核心員工民主決策與監督機制、在公司內部實行動態的股權流轉設置、設計股份綁定機制促進激勵相容、引入與華為類似的動態配股增發機制、基於公司業績表現實施與華為類似的動態分紅制度、完善華為基於員工績效的動態增發配股和動態分紅制度、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改善並創新創業企業監事會治理機制,以期在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重構創業企業治理模式,既充分激發關鍵人力資本的潛力,又確保創始人(或創業團隊)控制權,同時在監事會治理和董事會治理層面輔以相關公司治理機制進行合理制衡。

以此做到在符合現有中國法律規範的前提下,構建動態股權治理平臺在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降低代理問題的影響,既有效凝結關鍵利益相關者的戰略性資源與能力,又確保公司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同時輔以相關公司治理機制進行合理制衡,進而讓創業企業獲得內生增長動力並逐步形成內生增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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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是股權變更、工商變更的時候就需要一百來號人籤字蓋章,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工程,而且在後續公司治理的時候也會有非常大的風險。因此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常常會讓團隊失去鬥志,甚至分道揚鑣。一個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基本上是「從一開始就決定了結束」,好的股權結構對於創業項目來說無比重要。創業團隊該如何用好股權、期權?這個問題的核心,可能還是來自於人。
  • 「首席娛樂官」事件背後:股權四六開真是個問題?
    一、股權四六開,真是個問題嗎?陳妍妍與鄒玲最初約定四六開的股權分配方案。據鄒玲介紹,陳妍妍為了確保「絕對大股東」身份,要求佔股70%以上,讓鄒玲退出部分股權。事後諸葛亮「專家」們紛紛站出來評論,陳妍妍應該持股2/3以上,以實現絕對控制公司。四六開的股權分配方案本身,真是個問題嗎?瞎說!!!
  • 南昌股權律師:合夥創業,哪幾種人不合適?
    公司在創業的時候必須明確需要什麼樣的合伙人,那麼合伙人應該滿足什麼條件呢?要成為公司的合伙人,必須要滿足3個條件,第一是能力,一個有能力的合伙人才能在創業的過程中發揮出巨大的能量;第二是創業的心態,這樣才能從平穩的生活中感受奮鬥的熱情;第三是付出足夠多的時間,只有在相當長的時間裡全身心投入地做著創業的事情,經過長期的努力才有可能獲得回報,所以全職投入是必需的,對於那些還未看到公司未來就已經退出的創始人來說,退出之後就不能再以公司合伙人的身份自居,也不能享受公司發展的預期價值
  • 和好朋友一起合夥創業,最後都有什麼樣的結局?
    利益分配這裡主要是指股權分配,這個很重要,這裡主要介紹一種動態的股權分配模式。在創業初期,你和合伙人之間肯定是有一個原始的股權分配方案,但無論一開始怎麼分,都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的問題。比如一個小股東,持股比例只有10%,但隨著企業的發展,小股東的貢獻越來越大,此時怎麼辦,加工資?如果他的貢獻比大股東還大了,怎麼辦?
  • 圍觀完「首席娛樂官」撕逼大戲後 ,股權分配這個問題你確定都瞭然...
    Q2.對於初創團隊什麼時候開始設定股權制度比較合適,最佳的股權分配比例是?多名創始人之間是對等分配還是差異化分配更好?@紀中展:從問題本身來看,股權制度看起來是分成2個層面:1、創始人團隊;2、期權。對於創業公司,核心創始人最大,也就是他要股份多多,話語權多多,承擔的責任多多,所以50%以上的股權是很恰當的,可以在B輪後還能在30%左右。最糟糕的股份結構就是創始人團隊各50%,或者6:4,或者3:3:3,這基本上就是死扣,會拖死公司的。
  • 乾貨分享:股權分配,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
    但是合夥初創時期團隊股權分不好,對企業未來的發展可謂是後患無窮。所以進行合理的股權分配是避免企業迅速失敗,為企業獲得持續成功保駕護航的重要基礎! 那麼初創團隊股權的分配與布局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 發生股權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股權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發生股權糾紛時應該如何處理?股權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在現如今的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權制度,但是有很多的企業卻不知道在發生了股權糾紛後應該如何處理,今天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小編就給大家講講發生股權糾紛應該如果正確處理是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