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6月18日,鹽湖區法律援助中心來了一位22歲的年輕人,言稱,母親多年有病,2015年10月經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父親為母親的監護人。4年來,父親對母親已經盡到了監護責任。我們作為孩子們也慢慢長大了,一個個都成了家。我們都希望父親能再找一位女性為伴,給這個家帶來一些溫暖,也讓父親能有一個好的生活。但父親與母親的婚姻關係尚存。總不能讓作為監護人的父親和被監護人母親離婚吧?如何能讓父親順利離婚,是否需要變更監護人?如何變更監護人呢?
一、變更監護人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呢?
根據法律規定,1、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如何變更監護人呢?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
2、提交有關證據,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書面材料。
3、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後判決。由於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的一些原則、制度(比如,調解原則、辯論原則、反訴制度以及兩審終審等)在這一程序中不能適用。
五、變更監護人起訴狀範本(供參考)
申請人:×××,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申請人:×××,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xxx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為申請人xxx為xxx的監護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之母xxx多年有病,被鹽湖區法院於xxxx年x月xx日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xxx我其監護人。現因……(事由)xxx已經不在適合作為xxx的監護人。申請人自願擔任xxx的監護人,承擔對xxx的監護責任。
為使xxx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x的監護人資格,變更為申請人xxx為xxx的監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