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發布《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鎮江久康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鎮江久康商貿立即停止侵犯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南京同仁堂藥業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40000元。
南京同仁堂藥業發現被告鎮江久康商貿未經許可,在淘寶網店「久康保健品專營店」、商品介紹中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讓消費者誤以為其產品與南京同仁堂藥業有關聯,損害了南京同仁堂藥業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且給南京同仁堂藥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鎮江久康商貿訴至法院。
南京同仁堂藥業的委託代理人點擊商品連結進入銷售頁面,顯示商品名稱「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燕窩阿膠糕即食固元膏女士手工滋補品256g*3盒」,促銷價298元,月銷量5件,累計評論592條等。該店鋪顯示鎮江久康的營業執照信息。到貨後拆封查看,內有千年生工阿膠燕窩糕三盒(壓片糖果三盒),外包裝盒盒蓋證明左側帶有白底黑體「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樣,其中「南京同仁堂」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呈左右兩列排列,「南京同仁堂」字距較寬。盒蓋正面左上方帶有千年生工圖文商標標識,包裝盒底部顯示產品名稱阿膠燕窩糕(壓片糖果)、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2744178100222、總經銷商: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銷商:臨沂千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製造商:廣東省陽春市信德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日期均為2018-12-20等信息。
鎮江久康商貿稱:涉案阿膠燕窩糕均是由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總經銷商授權臨沂千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全國範圍內的銷售。鎮江久康商貿經千年生工公司合法授權開設涉案天貓店鋪並銷售來自於千年生工公司的涉案阿膠燕窩糕,在銷售時使用了同仁堂生物公司的公司名稱,不構成侵權。且涉案阿膠燕窩糕系保健食品,而同仁堂藥業的經營範圍並不包含保健食品,因此銷售涉案阿膠燕窩糕並不侵權,該行為並未造成同仁堂藥業公司的經濟損失。
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結合在案證據可以確認「南京同仁堂」字號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且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與同仁堂藥業公司形成穩定對應關係,故可認定「南京同仁堂」為同仁堂藥業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對鎮江久康商貿提交的「同仁堂生物公司出具的銷售授權委託書」、「千年生工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無原件可供核實,餘杭區人民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
餘杭區人民法院認為,鎮江久康商貿並未舉證證明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其次,即便涉案阿膠燕窩糕確係由同仁堂生物公司總經銷且由千年生工公司供貨,鎮江久康商貿在宣傳中使用同仁堂生物公司的公司名稱時也應規範、合理且必要。鎮江久康商貿在商品名稱中使用「南京同仁堂生物科技」字樣且在銷售頁面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樣,不構成對同仁堂生物公司公司名稱的合理使用。
綜上,鎮江久康商貿在涉案商品銷售時在商品名稱中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樣及在詳情頁面突出宣傳使用「南京同仁堂」文字,主觀上具有攀附同仁堂藥業公司商譽的故意,客觀上亦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誤以為商品生產者與同仁堂藥業公司之間存在特定關係,該種不當利用他人經過誠信經營及持續宣傳累積的商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餘杭區人民法院判決:鎮江久康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同仁堂藥業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南京同仁堂藥業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40000元。
(何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