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校開除學籍糾紛中,法院判決高校敗訴的七個裁判觀點

2020-11-09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高等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規定對學生進行處分時,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特別是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其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並使違紀學生得到公平對待。

違紀學生針對高等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處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可參考高等學校不違反上位法且已經正式公布的校紀校規。本文梳理了10餘起學生起訴學校的案例,將爭議焦點及裁判要旨進行歸納整理。案件起因幾乎全部是因考試作弊被學校開除學籍,學生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審理。判決結果無一例外,法院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進行了否定性法律評價。

爭議焦點1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高等學校開除學籍處分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裁判要點: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組織,高等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肩負著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職責。高等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屬於教育行政管理關係,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權利的管理行為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高等學校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裁判理由:高等學校依法具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有權制定校紀、校規,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紀、校規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原告在補考中隨身攜帶紙條的行為屬於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其對原告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所依據的該校制定的第068號通知,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退學條件相牴觸,故被告所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違法。

退學處理決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權利,為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從正當程序原則出發,被告應將此決定向當事人送達、宣布,允許當事人提出申辯意見。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則處理,也未實際給原告辦理註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被告於1996年9月為原告補辦學生證並註冊的事實行為,應視為被告改變了對原告所作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恢復了原告的學籍。被告又安排原告修滿四年學業,參加考核、實習及畢業設計並通過論文答辯等。上述一系列行為雖系被告及其所屬院系的部分教師具體實施,但因他們均屬職務行為,故被告應承擔上述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國家實行學歷證書制度,被告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學籍、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達到一定水平和要求的受教育者,應當為其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該學生具有的相當學歷。原告符合上述高等學校畢業生的條件,被告應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原告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證書是評價個人學術水平的尺度。被告作為國家授權的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依法定程序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的法定程序要求,被告首先應組織有關院系審核原告的畢業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確定原告是否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是否具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再決定是否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學位評定委員會方可依名單審查通過後,由被告對原告授予學士學位。

案例索引:(1999)一中行終字第73號,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38號

爭議焦點2

訴訟前置案件

受教育者對高等院校提起行政訴訟,是否要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作為訴訟前置條件?

裁判要點:複議前置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不同於法律意義上的複議前置程序,亦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申訴為必經程序,不適用複議前置的程序。受教育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例索引:(2015)大行終字第429號,大連海事大學與張某鵬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案;(2014)二中行終字第55號,李某達與中國民航大學恢復學籍案。

爭議焦點3

程序違法後果

高等學校作出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前,未保障受教育者法定陳述權和申辯權,非經校長辦公會審議等程序作出處分決定,有何種法律後果。

裁判要點:法律賦予學校對嚴重違反規定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的權力,但學校應當嚴格遵循程序規定。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擬處分決定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作出退學處理(開除學籍)決定前,未實際保障受教育者陳述權和申辯權,退學處理決定非經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屬程序違法,退學處理決定依法應予撤銷。

案例索引:(2011)碚法行初字第14號,譚某訴西南大學不服退學處理決定案;(2017)粵7101行初4162號,任某不服廣東省教育廳取消學籍決定案。

爭議焦點4

無上位法依據開除學籍效力

無上位法依據,僅依據校規校紀,高等學校是否有權對受教育者作出開除學籍決定,該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點:高等學校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並使違紀學生得到公平對待。人民法院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可參考高等學校不違反上位法且已經正式公布的校紀校規作出判斷。高等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無上位法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8)甘行終132號,西北民族大學開除林某傑學籍案。

爭議焦點5

不履行自我設定的程序法律後果

高等學校在校規校紀中自我設定較上位法更為嚴格的程序性規範,然而在作出處分決定時並未遵守,處分決定法律效力如何?

裁判要點:上海理工大學制定並公布《上海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明文規定「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有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權利」,該規定有利於充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學校應予遵守。然而學校在處分決定作出前未告知原告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也未組織召開聽證會,屬違反法定程序。處分決定依法應予撤銷,撤銷後學籍自行恢復,並且應當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案例索引:(2015)楊行初字第83號,上海理工大學開除張某學籍案;(2015)楊行初字第84號,上海理工大學開除孫某某學籍案;(2015)楊行初字第85號,上海理工大學開除董某鵬學籍案。

爭議焦點6

未考慮酌定情節,實施頂格處罰,法律適用是否得當?

高等學校武斷作出處分決定,未考慮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學生實施開除學籍的頂格處分,其法律適用是否適當?

裁判要點:《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條款中「可以」非強制性規範,也即學校可針對具體情況酌情處分。高校在未考慮從輕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評估的情況下,直接作出頂格處分開除學籍,不符合上位部門規章的規定,將心智尚未成熟的學生推向社會,違背了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的立法本意。適用法律錯誤,處分過重,應當予以撤銷。

案例索引:(2014)烏中行終字第63號,新疆大學開除李某學籍案;(2018)新01行終208號,新疆醫科大學開除張某學籍案;(2016)川1402行初90號,四川大學錦江學院開除向某學籍案。

爭議焦點 7

校規校紀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學生作弊行為在先,高等學校制定校規校紀在後,可否依據制定在後的校規校紀對學生進行處罰,校規校紀有無溯及既往效力?

裁判要旨:北京工業大學認定韓某鋒於2017年6月10日實施了找他人替考的考試作弊行為,並依據工大發[2017]34號《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規定,對韓某鋒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是,根據《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該辦法施行的日期為2017年9月1日,即韓某鋒上述行為發生之時《北京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尚未實施。因此,北京工業大學適用該辦法對韓某鋒作出處理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索引:(2019)京03行終987號,北京工業大學與韓某鋒二審行政判決書。

高考頂替上大學,依法追責!

聲明:本文轉載自「審判研究」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

編輯:朱 琳

排版:孫 麗

審核: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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