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繼承份額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原則上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多分的情形:
(1)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3)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3、應當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
4、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二) 法院會將房子判給誰
1、如果有繼承人在該房子中居住,那麼在繼承訴訟中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居住繼承人的生活以及能不能支付房子折價款的情況下,將該房子判給居住的繼承人,由居住的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應得份額的房子折價款;
2、如果其中一個繼承人對該房子佔有較大的比例,那麼在繼承訴訟中法院很有可能就會將該房子判給佔有較大的比例的這個繼承人,由得到房子的繼承人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應得份額的房子折價款;
3、如果其中一個繼承人在房子分割前就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將該房子過戶到了自己名下,那麼法院院將該房子判給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的繼承人的可能性也會大些。
(三) 遺產分割的原則
1、遺產分割自由。繼承人可以自由的協商遺產分割的時間,任何繼承人都可以隨時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要求分割遺產。
2、遺產分割要有利於生產和生活。
3、為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份額。遺產分割時應當為胎兒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這部分份額由胎兒的母親代為保管。
4、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對於不可分割或者不易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作價補償、共有或分割價款的方式處理。
(四) 遺產分割的方式
1、實物分割。如果遺產可以分割,那麼就按照各個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對遺產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適當補償。如果遺產不可以分割或者不容易分割,可以由繼承人中最需要的人取得,然後再由取得該遺產的人對其他繼承人進行補償。
3、共有。如果遺產不可以分割或者不容易分割,也難以補償時,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的所有權。
4、變價分割。繼承人可以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變賣處理,然後再由繼承人按照各自應得的份額分割變賣所得的價款。
(五)遺產計算方式
1、被繼承人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可以由繼承人繼承。
2、被繼承人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與配偶共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一半屬於被繼承人,一半屬於被繼承人的配偶。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婚後取得的財產除以2之後,才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被繼承人的這部分財產。
(六) 債務部分提示
1. 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繼承人在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之前,應當先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償還債務的範圍以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的價值為限。
2. 如果繼承人在分割完被繼承人的遺產後才知道被繼承人存在未償還的債務,那麼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就由繼承人用所繼承到的財產來償還,償還的範圍以繼承的財產為限。
3. 在償還債務的時候,繼承人之間有先後順序。順序如下:
①法定繼承人先用繼承到的財產清償;②法定繼承人用所繼承的財產仍然不能清償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接受遺贈的人按比例用所繼承到的財產償還;③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那就由遺囑繼承人和接受遺贈的人按照比例用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
4. 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不用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5. 如果有遺贈,那麼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遺留的債務。執行遺贈應當在清償了遺贈人的債務後執行,若清償債務後,沒有遺產可供執行遺贈,就不能執行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