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前先行清償債務?||「每周故事匯」之七十八

2020-09-07 江蘇家事律師

阿菊的丈夫小偉突發疾病病逝後,因遺產分割問題曾與公婆鬧得不可開交,好在最終在孫韜律師專業又飽含溫情的居中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和解,就小偉的遺產問題達成了基本共識。不料,幾天後,阿菊又因小偉遺產問題找到了孫韜律師。

原來是阿菊在處理小偉遺產的過程中,小偉生前的合作夥伴阿強登門造訪,拿出一張借條要求阿菊還錢。沒過幾天後,小偉的遠房表哥又找上門來,說他曾委託小偉幫他炒股,給了他一筆錢,現在小偉去世了,這筆錢得要回來了。阿強是小偉的合作夥伴,他們一直惺惺相惜、互相扶持,也是共患難的兄弟,對於借款的事情阿菊曾聽小偉提起過,她也知道小偉長期炒股,股票帳戶裡有一些錢,不過遠房表哥的事情她並不知情,如果證實確有債務存在,她並不是不想還錢,可是這加起來畢竟不是一筆小數目,而且她都不清楚這是不是僅有的2筆債務,會不會是有更多的人上門來要錢,畢竟她的公婆也是法定繼承人,阿菊找她們一起商量後,她公婆認為人死後債務不需要清償,莫衷一是,最終一致認為需要聽從專業意見,所以阿菊特來拜訪諮詢。

聽了阿菊的陳述後,孫律師解答道:

這種情況並不鮮見,小偉走的匆忙,沒有對這些事情進行交代,不過查實債務後,該清償的還是要進行清償,當然這也要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財產義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屬於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又稱遺產債務。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的依法應由其清償的債務,才為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既包括被繼承人個人負擔的債務,也包括被繼承人在共同債務中應承擔的債務份額。

我國目前仍在施行的繼承法對債務清償也做了相關規定,但是遺憾的是,並未就遺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的先後順序進行明確規定,4個月後將生效的《民法典》對該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表述,確定了遺產分割應先行清償債務。

雖然現行繼承法中,並未明確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先行清償債務,而且債務清償的義務非特殊事由是無法免除的,即便債務清償沒有優先順序,債權人依然可以要求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們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而根據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定了遺產管理人的概念,並規定了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根據民法典精神,分割遺產前應清償債務。

聽了孫律師的分析後,阿菊當即表示,她查實這些債務後,會一一進行清償的,債務償還後再對小偉的遺產進行分割處理,有債必償一直是小偉的信念,小偉是一個有擔當的人,相信也是他所期望的處理方式。

相關法律法規

一、《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尚未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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