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使用私章的習慣嗎?在日常生活中,因受個人習慣及習俗支配,仍存在許多人會製作一枚高大上的私章用來立字據、訂立合同等活動。雖說私章帶有個人身份的特徵,但它是否真的就和籤名、按手印一樣具有相同的效力呢?
接下來,小編就來分別為你說說特殊個人和普通個人私章的法律效力分別如何?
所謂的特殊個人,就是指類似單位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這一類人,他們的私章具有法律效力,特殊行業、特殊身份的個人私章的公開使用具有公示性。如票據的籤章及背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經銀行預留票據存根備查後即具有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能因為自己不知道而予以否認。
目前,法律確認識別身份的辦法是籤名,因為籤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個人的書寫特徵。籤名不可偽造,即使偽造,也可通過鑑定予以辨別。而私章僅能反映和蓋章人的姓名一致,並不能確定蓋章人的真實身份。當印章所有人使用印章訂立字據,籤訂合同時,其效力應等同於本人籤名,或按手印,對本人應具有約束力,依法應受到保護。若是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應依據《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確定該合同對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他人使用本人印章,本人知道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應就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分情況對待:若是合同行為,則應當參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只要本人不追認,則視為本人的否認,他人的法律行為對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是他人行使的是一般的民事行為,則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的有關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本人應承擔責任。
編後語私章使用固然方便,但也較易引發糾紛,所以,作為私章所有人,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私章,以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