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各50%?新規有變,今後房產統統這樣「分割處理」

2020-12-20 樓市指聞

三國演義開卷有句話:話說天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人類歷史就是一部分分合合的發展史,物種與物種之間的關聯產生新物種;人與人的關聯誕生各種社會關係。大到國家種族,小到夫妻家庭,都是一種分分合合的關係。

在婚姻和麵包中,很多人難以權衡,如何抉擇全憑智慧。

男女雙方因為情投意合走到一起、最後發展到婚姻的殿堂,原本準備和和美美共度一生的,可能因為金錢、名利等現實的因素不得不分開。

一旦涉及到離婚,那一個新問題就出現了:包括房產在內的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按照《舊婚姻法》,所有的家庭財產全部五五開分割,不管男方財產還是女方財產,都進行一刀切的分割方式。這種做法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是可能資產多的一方因為擔心資產流失,所以不願意離婚,婚姻可以繼續維持下去;財產分割五五開的做法弊端顯而易見,對個人婚前財產沒有明確界定,如果一方千萬富翁、另一方身無分文結為夫妻,幾年後離婚各分50%的話,那富翁一方家庭財產直接縮水50%,身無分文的一方身價直接猛漲至500萬。

結婚離婚並不是殺富濟貧

雖然婚姻是雙方共同經營的生活狀態,但也不能夠通過一股腦五五開的方式把一方個人財產給到另一方,所以這是之前婚姻制度備受詬病的一大原因。《新婚姻法》的出臺,讓個人婚前資產、個人財產得到保護,在男女平等的社會裡,新法更加符合人性化的需求。

男女離婚,房子各佔50%?錯了!新規下,今後離婚房產統統「這樣分割處理」,很多人依然存在認識誤區,我們舉幾個常見的案例:

案例一:婚後男方買房,沒有寫女方名字,離婚時女方有權分房嗎?

雖然說夫妻本是同林鳥,但是在財產(特別是房產)大事上,都各有心思,筆者身邊就曾出現過這樣一個經典案例。小張(男方)和小麗(女方)情投意合結為夫妻,在結婚前,小張買了一套50平米左右的房子(二室一廳、一廚一衛),由於經濟能力有限,買不起大房子,好歹有個容身之所。

結婚之初,夫妻二人尚且可以居住,但隨著第一個孩子的到來,家庭人口快速增多的情況下,小房子已經無法滿足一家三口的居住需求了。所以換房子成為了迫在眉睫的事情,對換房子這件事兒格外積極的是妻子,忙前忙後地選房子、賣房子。

花了接近6個月時間,他們終於把現有房子賣掉,然後成功選中了新房子,到籤訂新房合同的時候,小麗一個人去,她只寫了自己一個人的名字。最後房產證辦理下來,也只有小麗一個人名字。

說到這裡,相信大家已經看出小麗的如意算盤是什麼了吧。小張還為此耿耿於懷至今,自己婚前房產換房子,最後卻白送給了妻子,想想都感覺不是滋味。

樓市指聞提示,這其實是不懂新婚姻法的原因,根據新規,男女婚後置辦的財產,在沒有明確公證的情況下,這份財產屬於婚後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需要按照五五開分割。雖然這套房子沒有寫男方的名字,但加不加名字其實都一樣,因為這套房子是婚後財產,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一半財產權益。

案例二:男方婚前買房首付50萬,婚後男方償債200萬,如何分?

這是離婚房產劃分的另一大誤區,有兩種看法:一種人認為,這是男方在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即便是結婚之後,依然是男方償還月供,所這套房子與女方沒有任何關係,將來離婚時女方也不能予以分割。另一種看法認為,雖然這套房子是結婚之前一方購買的,但是結婚之後這套房子是雙方共同居住使用,即便月供從男方工資卡裡扣除,但結婚之後的男方工資也屬於共同財產,既然共同財產償債,那這套房子五五開沒問題。

究竟誰的觀點正確?樓市指聞提示,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完全符合新婚姻法對婚前婚後財產的界定標準:

1、這套房子的50萬首付款是結婚之前,男方單獨支付的,所以離婚的時候,這套房子的首付款依然是男方個人財產,不能夠參與到離婚財產分割範圍;

2、結婚後男方工資屬不屬於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這確實是婚後共同財產,因為婚姻續存期間,家裡開支的柴米油鹽醬醋茶誰都要出錢,總不能全部AA制吧,不現實,所以不管誰的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而男方償債也屬於共同債務。

最後如何分割:夫妻離婚,首付款是男方所有,婚姻期間的償債部分、以及因為這段時間帶來的房產升值部分,需要予以各佔50%劃分。

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依據結婚、離婚為基本時間分界線,對財產的權屬也有明確劃定,更加利於保障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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