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胡正博
責編丨陸慧
自2012年起,家住浦東合慶的汪家三兄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挖穴豎碑,並以每座墓穴人民幣1萬元至2萬餘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共計出售新建墓穴約920座,累計經營額達人民幣約870萬元。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對這三起案件分別作出了一審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兄弟三人分別自2012、2013和2014年起,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合慶鎮勝利村浦東運河、張家浜交叉口東南側地塊挖穴豎碑,並以每座墓穴人民幣1萬元至2萬餘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經查,汪某國共計出售新建墓穴650座,累計經營額達人民幣600餘萬元。汪某其出售新建墓穴約140座,累計經營額約人民幣140萬元。汪某強共計出售新建墓穴130座,累計經營額約人民幣130萬元。
據三兄弟中的大哥汪某強供述,涉案所在地原本是村內幾家大戶的祖墳,上世紀三十年代,他們的父親來到合慶勝利村成為這些大戶人家的守墓人,父親去世後,墓地就交給了三兄弟打理。期間,由於上海的墓地價格一路上漲,他們認為其中有利可圖,於是開始自建私賣墓穴。
法庭上,兄弟三人都表示認罪悔罪,並願意交出全部非法所得。年逾七旬的汪某強表示,自己曾經勇鬥持刀劫匪,衝進火場救人,卻因為缺乏法治觀念而「晚節不保」,十分後悔。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三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墓穴,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公訴機關指控三名被告,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在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都在家屬幫助下退繳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是,鑑於三名被告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不宜適用緩刑。
據此,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汪某國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汪某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對汪某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王衛民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汪某強、汪某其、汪某國三兄弟分別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非法經營墓穴,違反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且根據三名被告人非法出售墓穴的時間、非法出售墓穴的數量、非法出售墓穴的經營額,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符合非法經營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分別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另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應當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