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千餘只夜鷺鳥售賣9元一隻,多人被判刑還得公益賠償50餘萬元

2020-12-15 揚眼

「我就打電話給收夜鷺鳥的人問她收不收鳥,她叫我送到楊家巷去,之後我就把網兜裡的鳥都給她,她說9塊錢一隻。」楊某細等人怎麼也沒想到,他們以9元一隻價格出售的夜鷺鳥,竟是價值500元屬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因貪圖蠅頭小利,他們將自己送上了審判席,同時還要面對高昂的賠償。江陰法院12月15日對相關案件進行宣判。

9元一隻的小鳥實為「三有動物」

非法狩獵面臨刑罰

自2019年起,被告人楊某細、潘某英、蔣某輝、楊某明、楊某壽、楊某雲、粟某林等採用搗掏鳥窩、搖晃樹幹、竹竿套取等方式,在屬于禁獵區、禁獵期的溧陽市、宜興市、南京市溧水區、安徽省郎溪縣等地,非法狩獵夜鷺鳥1000餘只,且大多為幼鳥。

「樹上有很多鳥窩,鳥窩裡面有很多這種黑色的幼鳥,我就爬到樹上去抓了幼鳥放進網兜,這樣大約兩個小時一共抓到41隻黑色幼鳥。」獵捕到夜鷺鳥後,他們出售給陳某等人。這批夜鷺鳥通過非法收購人員,最終流入廣州各大酒樓、夜市攤點,成為一道道「頗受歡迎」的食材。

庭審現場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夜鷺鳥系受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的規定及價格認證中心的意見,夜鷺鳥的價值達到了500元/只。

上述被告人的非法狩獵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失,為此,公訴機關——溧陽市人民檢察院一併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各被告人就其違法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並按照500元/只的價值承擔非法狩獵行為所造成的夜鷺資源損失。案件審理期間,部分被告人主動繳納賠償款項共計163000元。

被告需公益訴訟民事賠償50多萬

麻雀、青蛙等都不可「隨便」抓

承辦此案的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細等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陳某、葛某收購夜鷺鳥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應對各自的違法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破壞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今天,江陰法院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同時承擔3萬元至17.5萬元不等的民事賠償責任,共計賠償538000元;並責令限期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中,各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獵捕國家「三有動物」夜鷺鳥,給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各被告人為了蠅頭小利,罔顧法律、鋌而走險,不僅受到了刑事制裁,而且要承擔巨額民事賠償責任,可謂自食其果、得不償失、教訓深刻。

據統計,江陰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運行以來,已審理各類涉野生動物案件65件,對80餘人判處了刑罰,收到被告人繳納的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近60萬元。涉及的野生動物包括了球蟒、蜥蜴、陸龜、鸚鵡、黃鼬、鷹隼等等,以及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

目前,中國制定了較為嚴厲的保護野生動物法律法規,在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不僅僅是對珍貴的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一些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動物」,也在重點保護範圍內。例如,常見的麻雀、青蛙、黃鼬等,其在各自的生態系統內都有不可或缺的價值和作用。如果在禁獵期、禁獵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三有動物」的,達到一定數量,也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通訊員 劉丹 陳琳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蘇雲

來源:揚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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