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隻鳥,6000元 公益訴訟前, 賠償協議已達成

2020-09-06 紹興檢察

「非法打鳥,犯法又賠錢,這教訓我們記住了!」近日,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王某某與宋某某瞅著手裡的賠償金繳款單,懊悔不已。

  2020年1月8晚,王某某與宋某某兩人想要打鳥解悶,於是開車至王某某家,拿上氣槍等工具,來到烏鎮鎮五星村一樹林尋找目標。因為之前有過使用氣槍的經驗,兩人獵得不少鳥,一個半小時後,他們聽到巡邏隊的喊聲,嚇得棄槍而逃。經清點,現場留有鳥類35隻及手電筒等物。

  第二日,王某某與宋某某向警方投案自首。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兩人獵得的鳥類共涉及8個品種,其中有7種共31隻分別為珠頸斑鳩、山斑鳩、虎斑地鶇、白頭鵯、灰背鶇、白眉地鶇、白腹鶇主,屬《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

  今年7月13日,經桐鄉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某與宋某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同時,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標的額較小、侵權人有賠償意願的案件,在確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能夠得到修復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在訴前與侵權人就損害賠償、生態修復等民事責任承擔達成賠償協議,桐鄉市檢察院遂啟動公益訴訟訴前賠償程序,與王某某、宋某某達成分別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等各6000元,並在省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協議約定。

  「對這樣一起生態環境資源領域損害公共利益的案件,能在訴前達成賠償協議,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也提高了辦案效率,實現了檢察公益訴訟領域的訴源治理。」辦案檢察官說。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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