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公安局警察是瀆職罪而交通局長不是瀆職罪?
具體案例;2017年6月4日晚8點,公安局警察開車回家路過花園路口,有歹徒正在殺人,公安局警察停車只是站在現場觀看,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碰巧交通局長張某路過花園路口,也未採取如何救助被害人。最終,歹徒殺害了被害人。公安局警察與交通局長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是否均應成立瀆職罪?
公安局警察
公安局警察、交通局長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公安警察成立瀆職罪,交通局長不成立瀆職罪。歹徒殺人,而公安警察也是人民警察,在職務上有作為義務,交通局長身為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只有普通的作為義務。公安警察構成不作為的瀆職犯罪,交通局長不構成。
我國人民警察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應履行下列義務: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以公民的報 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