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篇文章是其他地方複製過來的,我會把相關連結發到文章的最下面,發這篇文章希望那些負債的兄弟姐妹們,知道這些信息,謝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行為,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相關當事人及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解讀:本條無實質性內容,但是有幾點值得強調:1、因為是債務催收公約,而網際網路金融多種形態中直接與債務相關的就是個體網絡借貸,由此可見本公約的針對性比較強,主要就是要規範p2p領域的催收行為;2、債務催收行為是典型的橫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多層次法律行為,所以規範改種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淵源也橫跨了刑法、民法和屬於行政法的治安處罰法。3、從業機構僅指互金平臺,部包括提供外包催收服務的專門企業。
第二條 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借貸行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後,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出現債務逾期或違約時,為引導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催告提醒服務。
解讀:1、本條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的含義,本條首先印證了筆者對一條的解讀,明確了適用於網際網路借貸。同時本條進一步明確了本公約下的催收是對逾期債權的催收,未預期的債權不得催收。
第三條 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的基本原則是遵紀守法、規範審慎、保護隱私、嚴格自律。從業機構開展債務催收業務時應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
解讀:本條明確了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的原則,無其他實質內容,但是強調要求從業機構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體現了本公約並非將保護債權人利益擺在首位,更多強調的維穩。
第四條 如因不當債務催收導致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解讀:明確了從業機構的侵權賠償責任,更多是宣示和強調意義,因為從業機構的侵權責任在更基礎的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已經明確。但是本條的再次強調和第三條更多強調社會穩定形成呼應,再次突出了本公約更多是來限制從業機構的催收行為,而非主要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條 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以利息、違約金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債務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超出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對超出部分進行催收。
解讀:本條主要明確了從業機構不得對超過國家規定的部分進行催收,需要明確幾點:1、有司法解釋和法規規範的利息節點有24%和36%,因為前者是法院支持的節點,後者是自然債務的節點,所以應當明確本條主要指的是36%;2、如何認定綜合資金成本?事實上國家法律乃至法規都沒有具體明確,但是喝網貸相關的部門規章以及法律效力層級更低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明確了是指債務人借款的總成本,所以本條對此予以沿用,明確包括利息、違約金和各種費用形式等對債務人收取的所有成本。
第六條 從業機構應依法合規向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報送債務逾期、違約及催收相關信息,防範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從業機構應主動配合各相關部門建立失信債務人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解讀:1、規定了從業機構的徵信信息報送義務;2、規定了從業機構的其他圍繞失信人建立的配套制度。上述規範有利於建立完整的個人徵信制度,但是該種要求不應當僅僅明確為僅僅中國互金協會的會員才負有上述義務,所有從業機構後續都應當履行該等義務。
第二章內控管理
第七條 從業機構應建立健全債務催收內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及投訴處理制度等。
解讀:對從業機構的內控制度建設提出要求,成為網貸機構的標配,所有機構都應當建立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及投訴處理制度在內的內控制度。
第八條 從業機構應建立催收業務系統,該系統應有效支撐債務催收過程管理和債務催收行為管理。從業機構所開展的催收活動應在系統內進行記錄,相關數據應保存5年以上。
解讀:1、要求所有互金企業都要建立專門的催收業務系統,該系統的數據保存與互金尤其是網貸領域的監管要求一致,必須保存5年以上;2、建立催收業務系統的目標關鍵在於要對催收過程和行為能夠留痕,便於監管和後續檢查。
第九條 從業機構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債務催收工作,並組建專業的債務催收團隊。從業機構應加強對債務催收團隊的管理,定期開展催收業務知識及合規操作培訓,對違規人員給予處罰,並保留違規記錄。
解讀:1、明確平臺都必須建立專門的催收團隊,並由專門高管負責;2、平臺對催收團隊要進行專業化培訓並保留紀錄。
第十條 從業機構應切實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隱私,不得非法洩露個人信息,不得採用非法手段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個人信息。
解讀:從獲取和使用兩個維度明確了機構的信息保護責任,。事實上如果機構或者個人實施了本條規定的行為,本身已經有各類法律規定了制裁方式,嚴重的已經被規定為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機構實施債務催收外包,應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審慎選用外包機構,明確劃分經濟法律責任,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業務流程、人員管理、投訴情況等,確保外包機構遵守本公約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從業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解讀:本條是對採用委外催收方式的機構的要求:1、建立外包製度並審慎選擇合法合規的催收機構;2、需要跟催收機構之間在協議中明確責任界限;3、對所選擇的合作催收機構,機構負有持續性評估其合法合規經營的責任。
同時本條還明確了從業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不實施上述嚴格外包管理要求,造成第三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從業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這更類似於侵權責任法中過錯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業界對此存在爭議,如果催收機構被定性為從業機構的代理人的話,則其所有催收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從業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從業機構應提前告知債務人可能採取的債務催收方式及投訴渠道,在官方網站披露催收方式,並建立有效的債務催收投訴處理機制,認真記錄並處理客戶投訴意見,並結合投訴意見優化債務催收的流程和行為。
解讀:該條比過往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要求都要更高,因為要求機構提前公示催收方式和投訴方式,對此需要明確幾點:1、不合法的催收方式肯定不能公示,否則會被監管機構懲罰;2、未公示的催收方式肯定不能使用,所以不合法的催收方式最終肯定不能使用。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債務催收對象應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要求,不得騷擾無關人員。
第十四條 從業機構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繫,方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聯繫人進行聯繫。
第十五條 在開展債務催收時,催收人員應第一時間表明所代表機構的名稱,現場催收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及借款資料。
第十六條催收人員在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溝通時,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得採用恐嚇、威脅、辱罵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語言或行為脅迫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
第十七條催收人員應在恰當時間開展債務催收活動,不得頻繁致電騷擾債務人及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催收人員不得向債務人外的其他人員透露債務人負債、逾期、違約等個人信息,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條 從業機構應當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員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還款,也不得以催收名義非法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現場催收人員著裝須文明得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穿著誤導性服裝。
第二十一條 現場催收應全程錄音或錄像。現場催收人員應主動告知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錄音或錄像行為。
第二十二條 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毆打、傷害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不得非法限制債務人及其他人員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二十三條 現場催收人員不得搶掠或破壞債務人及其他人員財物。
第二十四條 現場催收人員如與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發生衝突,應主動報警。
第二十五條催收人員不得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途徑籌集資金償還逾期債務。
第二十六條 催收人員不得冒用行政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的名義開展催收。
解讀:1、13條和14條要求不能騷擾其他主體,明確了債務人和登記聯繫人的聯繫順序,規定只能在無法聯繫債務人時聯繫其他聯繫人,如果能聯繫上債務人,但其不願償還的,不能因此聯繫其他聯繫人。
2、15條,明確了催收的顯名要求,不得造成莫名恐懼;16條更是提出了文明催收的要求。17條更是要求在恰當時間才能催收,但是如何理解恰當時間卻是個問題,是否必須在非工作時間和非休息時間?這些都為從業機構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提出了難題,存在過度保障債務人權益的可能。
3、18條明確了債務人外的其他人透露逾期債務情況,這與當下行業內較為普遍的向其他聯繫人透露債務人逾期情況明顯不同,所以對催收實踐也提出了整改難題。
4、其他條款也都是對文明催收提出的具體要求,尤其是對現場催收要求錄音錄像這一點值得關注,如果沒有錄音錄像是否就不足以是在催收,會否被指控成騷擾或者非法侵入住宅?
第四章公約執行及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如發現從業機構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可通過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建設的中國網際網路金融舉報信息平臺(https://jubao.nifa.org.cn)、相關監管機構投訴電話或郵件系統進行舉報。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將違法違規線索分別移交至司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通信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解讀:強調了社會公眾對違反本公約行為的投訴途徑及協會的分類處置方式。
第二十八條 從業機構違反本公約,經查證屬實的,協會將責令其整改,並採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公開通報批評、強制培訓教育、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
解讀:明確了對於屬於協會管轄的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協會可以採取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因不當債務催收導致債務人或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採取司法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從業機構催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解讀:本條無實質內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存在違反本公約要求情形的,應在本公約發布之後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3個月。
解讀:明確了從業機構的違約整改時限。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99875186&ver=2579&signature=9*H8vtPgWwzIWH-BVflSQY7Oj4cJkHCw*xOtClN6GMSPvN3FzZhXsVfxsQVve1ytsutxUtrSjd9Rd6xtCE10x3uCXUKuzpyo-AiGvcuMw-pi5kF6Bcpm6EmkOtj2dwwl&ne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