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產假延至14周,人流也能有2周或6周假期;產前檢查不算請假,哺乳期可推遲1小時上班給孩子餵奶。為更好地保護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權益,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就《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已施行23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終於將迎來改變。
哺乳期可推遲1小時上班
根據現行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有兩次哺乳時間,分別為30分鐘,也可合起來使用。
意見稿對此做出調整,在哺乳期內,無論是否採用母乳餵養方式,用人單位均不得延長女職工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同時,在勞動時間內,保證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不少於1小時。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
解讀: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一些女職工由於工作壓力放棄了這部分哺乳時間。而計程車司機、記者等彈性工作制行業也反映,勞動時間內的「1小時」很難定義。
中國勞動法務網首席顧問左祥琦認為,彈性工作制群體需要就「1小時哺乳時間」與單位共同界定。而對於坐班族來說很好操作,可以推遲1小時上班,或提前1小時下班。但不建議從上班時間中「砍」出1小時哺乳,因為往返單位和住處所花時間是包括在內的。
產前檢查不算請假
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體檢一次,內容主要為宮頸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等婦女常見病。在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應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休息,或減少其勞動定額。經協商一致,也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也計入勞動時間,不算請假。對於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上夜班。
解讀:「意見稿取消現行規定中的定語"一般",改為"不得"上夜班,是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的明確保護。」左祥琦介紹,這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婦女權益保護相關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
也有人質疑,產前檢查會否導致職工消極怠工。左祥琦說,產前檢查醫院都有慣例,一般情況下,3到7月每月1次、8到9月每兩周1次、最後1個月每周1次,用人單位可以據此掌握。
人流費用可由生育保險支付
1988年實行至今的90天產假,有望延長到至少14周,即9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2周;難產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對於意外或人工流產的女職工,意見稿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的,產假至少2周;滿4個月的,至少6周。生育或流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工資或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解讀:現實中,產假「良莠不齊」的執行力一直備受詬病。今年初,就職於一家事業單位的侯女士喜得貴子,讓她更「喜」的是長達兩年的產假。而同城另一家私企的張女士,因為怕丟工作,產假才歇了2個月就匆匆上崗。
左祥琦表示,產假是法定的,許多女性因為工作壓力而不予「較真」,其實是對自己權益的漠視。「產假延長到14周,是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規定接駁,是進步,也需要企業和職工雙方來維護。」一些企業對其中的保障政策有擔憂,恐怕增加自己的用人成本。對此,左祥琦稱生育保險已經解決了企業的資金負擔,剩下的不過是工作交接上的困難,不應成為負擔。
另外,細化流產假期是意見稿的一個突破。左祥琦介紹,目前各地的生育保險規定都提出「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否則不予支付基金。但意見稿並沒有這項附加條款,所以,可以理解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遭遇流產,同樣享受流產假期,費用同樣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違規最高罰5000元
由於沒有明確罰則,現實中侵犯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權益的事時有發生。此次,意見稿明確提出,用人單位如違反條例規定,將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女職工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訴。
同時,用人單位要將女性禁忌範圍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並不得安排其從事相關勞動。今後,政策的落實情況由工會、婦聯組織負責監督,禁忌勞動範圍的監督檢查由安監、衛生和人力社保部門分工負責。
解讀:左祥琦表示,罰則不是目的,卻是督促規定落實的重要手段。女職工在用人單位被罰後,還可以視具體情況申請仲裁或提出訴訟,要求合理賠償。
(編輯:劉亞東)來源千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