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對孕婦特殊情況予以區別對待,在客觀上給孕婦平等就業設置了阻力,有違就業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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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重舟(媒體人)編輯 新吾 實習生 祁倩倩 校對 吳興發
▲圖源視覺中國。
懷孕期間參加教招考試獲得筆試第二名、面試第一名,卻因缺項體檢中的胸透項目,未被錄取。近日,河南新鄉一女子對河南新鄉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平原示範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訴訟。該案於11日上午9點在原陽縣人民法院開庭,未當庭宣判。
對於訴訟,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表示,不予錄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是,招聘公告中載明了「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為體檢不合格」。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拒絕做胸部X光片項目,進而導致其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答辯人對其不予錄用,並未所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而是嚴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約行事。
這樣的回應看似佔據了「依約行事」的道德高地,但卻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點——「因自身原因拒絕做胸部X光片項目」,這個自身原因僅僅是考生為一名孕婦。按理說,孕婦不適合做胸透檢查,這是常識,相關政策的設定和執行,理應事先對該特殊情況留有彈性處理的餘地。在筆試、面試情況出來後,再以「未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理由直接拒錄孕婦考生,這或許符合約定,但卻不合情,也有不合法之嫌,因為它很難撇清對孕婦的歧視。
事實上,正如法律人士指出,該案例中,體檢項目的設置就沒有考慮孕婦,忽略女性的特殊時期,本身就是對孕婦的歧視。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也明確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而據當事人透露,此次參與體檢的還有另外5名孕婦,有的孕婦甚至「為做胸透提前剖腹產」。顯然,這種未對孕婦的特殊情況予以區別對待的做法,在客觀上給孕婦平等就業設置了阻力,甚至可能衍生安全風險。
招考單位要求應聘者提供完整體檢報告,這本身並非過分要求,但維護招聘程序的同時,對孕婦等特殊群體予以人性化對待,並不是「無解」的問題。如2019年7月,湖北省人社廳曾發布《暫緩錄用考生鄒某傑同志擬錄用公示》,稱按照上級《關於對懷孕考生參加體檢有關問題的復函》有關規定,該廳2018年錄用公務員鄒某傑因懷孕暫緩參加部分體檢項目,醫院暫緩作出體檢結論,暫緩錄用。現已完成體檢和考察,擬錄用為該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進行公示。
公考對孕婦尚可以有「暫緩錄用」的緩衝空間,教師招考又有何不可以有「暫緩錄用」或事後補交體檢報告等靈活處理?這樣做,不僅絲毫不影響招考的程序正義,相反還會增加人性化色彩,更好體現公平、公正。
依法保障婦女平等就業和勞動權益,這些年說得很多,相關的制度保障也在進步。但正如此次事件所示,形形色色的加諸在婦女群體就業上的歧視現象,還是時有出現。這其中,孕婦尤其是一個最需要受到關注的群體。如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間,074職場女性法律熱線接到的103起諮詢中,懷孕歧視佔47%。此次事件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定性,還需要法院給出裁決,但它理應引起社會對於孕婦平等就業的更多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人社局和文教體衛局招考教師,這樣的招聘行為本身就帶有公共性質,相關部門在公平用人、剔除就業歧視上更應該做好正面示範。而目前的爭議局面,顯然離社會對公平就業的期許有不少距離。
還要看到,當前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益,尤其是涉及孕婦群體時,還必須考慮到「增強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這一大背景。因為讓婦女群體能夠公平就業,免除孕期的就業歧視,也是緩解生育焦慮,降低生育成本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方面,要珍惜、保護個體的較真意識和維權積極性,也還需要更完善的配套制度來為她們撐腰。
值班編輯 吾彥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