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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約定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扣除稅金、管理費,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2008年7月月5日,雲投公司(甲方)與鄒有華(乙方)籤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內部承攬合同》,約定雲投公司將其總承包的豐水湖公園建設項目(第一期)工程中的水系通道與廣場通道的土建工程分包給鄒有華組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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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存在實際施工人,不影響承包人向發包人請求工程款
二、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胡道寶,盛邦公司沒有實際施工,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盛邦公司不能以承包人身份主張工程款。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源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或分包,並不意味著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變更。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無論是否存在承包人以外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交付工程的義務人為承包人;相應地,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亦是發包人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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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扣除實際施工人管理費,不予支持
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西安建強公司借用山西亞能公司的資質以山西亞能公司的名義與中煤昔陽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認定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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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存在實際施工人,不妨礙承包人向發包人請求工程款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由曾慶定與企智公司籤訂,施工設備的租賃、人員僱傭、建築材料購買、工程款的收取等均系曾慶定個人所為,曾慶定系借用三建公司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三建公司並未施工,其不應獲得工程款。二審判決支持三建公司的不勞而獲,剝奪了實際施工人的利益,有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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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應否計入案涉工程價款
案情簡介古城公司稱,一、二審判決將間接費、利潤、勞動保險基金(勞保統籌費)計入工程造價,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張波、曹濤雖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其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相應資質,不可能產生企業管理費用,也不可能產生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規費,故間接費不應計入已完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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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無權向出藉資質方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判決認定中頂公司與朱天軍之間系掛靠關係,而非轉包、違法分包關係。即使朱天軍為掛靠關係下的實際施工人,其也並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原判決適用第二十六條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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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被多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轉包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民商事裁判規則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閱讀提示: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轉包,而這又容易導致工程款付款情況不清、責任不明確。那麼此時,實際施工人能否避開複雜的責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呢?本文通過一個案例揭示最高院對該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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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合同能否不明確約定工程款,而在後續協議中補充?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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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付款節點的約定不屬於參照適用範圍
案情簡介肖春佑稱,二審判決對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不予支持,於法無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無效,其中有關付款節點的條款也屬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應參照執行。臨泉縣人民政府、臨泉縣教育局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應依法賠償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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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已付款能否抗辯承包人工程款請求權裁判規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11〕37號)第八條:「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對其已經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進行抵扣的,應予支持,但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應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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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書」合同約定的「開具發票」義務屬於民事法律關係...
2.對於2014年1月28日支付的600000元,中業公司認為該款系支付金瑁公司承包的2、4、6#樓,不應在本案扣減。二審法院認為,金效東系香江花園小區1-6#樓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臨峰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金效東收到該筆款項,無法證實該筆款項確係支付1、3、5#樓,且中業公司及1-6#樓的實際施工人金效東均認可該筆款項系2、4、6#樓的款項,故該筆款項不應在本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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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律師諮詢實際施工人權益的保護與限制有哪些
一、創設「實際施工人」概念的目的及認定創設「實際施工人」的初衷在於解決農民工資拖欠問題(最高院前副院長黃松有在新聞發布會上答記者問時的說法,詳見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然而,在筆者梳理的數十個典型案例中,單位作為「實際施工人」參加訴訟的共5起,而自然人作為「實際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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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真正的實際施工人
無效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雖然普遍存在於建築施工領域,但很多由於不具備施工資金、技術及組織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差,十分容易與發包人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也正是基於這樣的狀況,《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才創設了「實際施工人」的概念,並規定了其擁有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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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被多次轉包,實際施工人應該向誰主張工程款?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李曉宇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閱讀提示: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轉包,而這又容易導致工程款付款情況不清、責任不明確。那麼此時,實際施工人能否避開複雜的責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呢?本文通過一個案例揭示最高院對該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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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能否參照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為了轉移工程款支付風險,總承包人經常會在分包合同中約定「背靠背條款」,即將發包人付款作為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付款的前提條件。那麼,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能否參照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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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中標合同能否不明確約定工程款,而在後續協議中補充?(附...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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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惡意與名義承包人以低價進行結算的,實際施工人如何救濟?
本條規定的是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亦應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實務中,不斷出現發包人在明知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惡意與名義承包人以低價進行結算,以此主張不再欠付工程款,達到少付工程款的目的,最終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受損。今天,我們結合最高院的一個新型案例,與大家共同探討發包人惡意與名義承包人以低價進行結算後,實際施工人要如何救濟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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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商業匯票無法兌付對工程價款支付請求權的影響
我們認為,如當事人在事先訂立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 行過程中,施工方接受建設單位以商業匯票作為支付方式,同意商業匯票交付後,施工方即不得再向建設單位主張相應金額的工程款,而只能基於票據主張權利的,應認為該約定構成以票據代物清償的預約,雙方在該條款基礎上實際授受票據之後,即構成代物清償行為,從而消滅原債務。此種情況下,施工方不得再向建設單位主張票據金 額範圍內的工程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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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工程款數額可參照合同約定,但支付條件不可參照
閱讀提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施工合同無效後,如果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那麼究竟有哪些和工程價款有關的約定可以被參照,哪些又不能?本文通過案例揭示最高院對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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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被多次轉包,實際施工人應該向誰主張工程款?(裁判規則+實務經驗)
閱讀提示: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工程甚至被多次轉包,而這又容易導致工程款付款情況不清、責任不明確。那麼此時,實際施工人能否避開複雜的責任梳理,直接要求所有的轉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呢?本文通過一個案例揭示最高院對該問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