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實際施工人能否請求支付約定的工程進度獎勵金?

2020-10-18 Liang法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方參照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進度獎勵金約定支付工程進度獎勵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乙建設工程公司於2005年10月6日籤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開發的A區B幢住宅樓的建設���程(以下簡稱涉案建設工程)發包給乙建設工程公司施工,工期為200個日曆天;承包方式為:乙建設工程公司按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方案圖投標,按圖施工,總價承包,乙建設工程公司以人民幣4200萬元的工程總價包工包料,並包除合同約定的四個調價因素的所有其他風險;如乙建設工程公司按期完工,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獎勵乙建設工程公司100萬元人民幣;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乙建設工程公司全部建設完工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90%的工程款,工程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除扣減1%的質保金外,結清工程款;如逾期付款,按未付工程款總額每天罰3%的滯納金。上述合同籤訂後,由張某實際對約定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工程於約定時間按時竣工並經驗收合格。

工程竣工後,張某將工程結算書送交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據同乙建設工程公司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條件支付了工程價款。

但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張某掛靠乙建設工程公司施工、《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進度獎勵金100萬元。為此,張某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獎勵金100萬元。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實際施工人請求支付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獎勵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話要說

關於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所以,實際施工人不能直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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