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丨關於「居住權」的那些問題,這篇都講清楚了

2020-09-10 IN揭陽

民法典丨關於「居住權」的那些問題,這篇都講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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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用買、不用租都可以住!

這是真的嗎?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新設「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一起來看看什麼是「居住權」吧!

居住權是從法律層面認可和保障群眾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維護家庭和諧。

《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您可以將自己的房子為他人或以他人的房子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什麼情況下,需要用到居住權?

解決老人頤養之慮

老年人在處理房產時,多願意將房屋贈與子女,但又可以繼續保障自己有生之年的居住權益。民法典實施後,贈與房屋的同時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那麼受贈人就有義務保障老人得以居住,老年人也就不用擔心假使哪天和子女關係惡化,會出現老無所依、流離失所的情況。

免去孤寡老人後顧之憂

現實中,無子女老人或失獨老人「以房養老」問題層出不窮。所謂以房養老,是指老人將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獲得養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機構藉此騙取老人房產,導致老人房產被賤賣,失去住所。如果老人在籤訂「以房養老」協議時,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那麼在有生之年誰都無法剝奪這一權利,這無疑能讓許多金融騙局無處藏身,更好地實現「老有所養,養有所獲」。

滿足老年人的黃昏幸福

如今,許多單身老年人也渴望再次找到攜手人生的另一半。但是老年人再婚常面臨子女的阻力和潛在糾紛,主要是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化直接影響到再婚雙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老人們如果通過訂立遺囑,為再婚健在配偶設立居住權,就可以既保證居住權人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實現其他子女對房屋所有權的繼承。另外,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同樣也能夠為陪伴照顧自己多年的保姆解決自己去世後可能面臨的居住難題。

滿足承租人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目前,選擇租房居住的人群不在少數。而租房只是建立在租賃合同基礎上,不具有必要的穩定性,難以滿足人們長期居住的需求。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設定居住權,既能滿足居住,又能不涉及產權爭議,居住權制度有助於打破「或買或租」所帶來的弊端,居住權跟所有權分離,能更好地實現人人有居所、人人有住所的美好願景。

設立居住權要不要進行登記?

《民法典》第368條:「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您設立居住權時,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設立登記,居住權人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受到法律保護,避免您的房子產權變動而造成居住權無法實現。

居住權有沒有限制?

《民法典》第369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人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能為所欲為。居住權是基於您對居住權人的信任或意願而設立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故居住權不能轉讓、繼承,否則,違背了您為滿足他人基本生活居住而設立的初衷。因此,居住權原則上不允許出租,但徵得您的同意除外。

公證員如何幫您設立居住權?

(一)辦理合同公證

《民法典》第367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公證員可以為您訂立居住權合同,在確認雙方真實意思和平衡各方要求後,為您度身訂立居住權條款,確保居住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善性,強化其作為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從而避免糾紛,公證服務可以滿足您對房產「處分」和「保障」的雙重期待。

(二)辦理遺囑公證

《民法典》第371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規定了七種遺囑形式,為何要以公證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呢?因為公證遺囑具有安全性、程序規範性、法律專業性、法定證據效力、保管功能,比其他遺囑形式具有相當明顯的優勢。公證遺囑經過公證員的專業分析、指引並與您的意思表示相結合,最大程度地確保遺囑的合法、有效,使您設立居住權以維繫家庭關係和諧穩定的願望得以順利實現。

來源丨廣東司法行政、東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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