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處可見的窨井蓋,雖不起眼,但關係到每個人「腳底下的安全」。9月7日,長興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涉窨井蓋犯罪案件,被告人楊某因偷取公共道路上的窨井蓋,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 該案是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以來,浙江審結的首起因偷盜窨井蓋被判破壞交通設施罪案。
今年51歲的楊某平日以收廢品為業。5月30日,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長興縣虹星橋鎮某村時,發現地上有兩個鐵製窨井蓋,一時起了貪念。當晚10點左右,他駕駛電動三輪車來到該地,趁四下無人,徒手把兩個窨井蓋搬到車上。「白天不好意思拿。反正這兩塊鐵是公家的,拿去也沒事。」偷走窨井蓋後,楊某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經測量,窨井開口長40釐米、寬40釐米。
法庭上,當被問到「有沒有想到偷走窨井蓋後,留下的兩個坑會帶來什麼危害」時,楊某說:「如果行人走到這裡不看的話,肯定會掉下去。」
經長興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這兩塊窨井蓋的市場價格為260元。楊某倒賣兩塊窨井蓋,也僅獲利百元左右。雖然窨井蓋本身的價值不高,但因窨井蓋丟失給過往行人和車輛造成的傷害,卻是不可估量的。所幸,當地村委會第二天清晨發現窨井蓋被盜後,及時進行了重新鋪設,沒有給車輛、行人造成危害。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在夜間竊取村道上的兩個窨井蓋且未採取保護措施,裸露的窨井給經過的車輛和行人埋下了安全隱患,依據《意見》第一條「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判定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鑑於被告人楊某自願認罪認罰,且有坦白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法官說法
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新聞媒體報導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
為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相關犯罪,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分別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2項罪名,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也就是說,盜竊、破壞窨井蓋,不再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小事」,而是將追究刑事責任。這毫無疑問是一種懲處力度上的升格,彰顯了刑法對於保障和維護社會「腳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其中,《意見》規定:
一、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對於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本案被告人楊某竊取窨井蓋的位置,位於該村村道上,是來往車輛通行的道路,該路亦是辦事群眾到村委會停車辦事的必經之路。且《意見》明確了,所稱的「窨井蓋」,包括城市、城鄉接合部和鄉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被告人楊某竊取窨井蓋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且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來源:長興法院 浙江天平
偷盜窨井蓋
不只是「謀財」
還可能是「害命」
與一般偷盜行為的危害性有著天壤之別
千萬不要因為這點蠅頭小利
換來讓人追悔莫及的刑罰
盜竊或者破壞小小一隻窨井蓋
罪責真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