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第三條規定,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可以依法決定不起訴。在適用《標準》第三條對生活無著型犯罪適用相對不訴過程中應當注意其若干限定條件。
筆者認為,以期待可能性理論為基礎詮釋生活無著型犯罪,有助於司法實踐正確適用相對不起訴。
1.「生活無著」的理解。有觀點認為,「生活無著」僅指流浪者、拾荒者、乞丐、極度貧困者等在經濟上根本無所依託的生活困難情況。筆者認為,期待可能性理論對於刑事司法的指導意義集中體現於挖掘行為主體在特殊情況下實施犯罪的主觀意圖,以此明確區分出於奢侈享受或由於生活所迫而實施犯罪的不同群體。從社會和諧訴求與規範目標價值的角度解釋,「生活無著」應當屬於生活沒有依託的表現形式之一,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生活所迫應納入「生活無著」的範圍。
2.「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界定。有觀點認為,應當進一步對生活無著型犯罪相對不訴界定罪名範圍,「盜竊等輕微犯罪」應局限於盜竊、詐騙、搶奪等最低檔次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財產刑犯罪。筆者認為,充分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因「生活無著」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可以界定為:(1)生活極度貧困是刑罰對於行為人實施財產犯罪予以適當寬容的客觀基礎;(2)行為人因生活無著而實施具有反社會情緒的故意破壞財物等非法毀損型財產犯罪的,不屬於相對不訴的罪名範圍。期待可能性理論在法定刑層面並沒有適用範圍的限制,即使搶劫罪的最低檔次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如果生活無著者僅口頭脅迫被害人交出少量財物,實際沒有也無意造成任何人身傷害的,亦可適用相對不訴。
3.「人身危險性不大」的判斷。「人身危險性不大」是對生活無著型犯罪相對不訴的實質條件,是由生理因素與社會因素共同決定的。但因其標準模糊,實務部門普遍反映難以進行判斷。筆者認為,應當從生活無著者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行為情狀出發,分析期待可能性對行為決策的制約程度,以此辨識人身危險性的程度。期待可能性越小,說明行為人對非犯罪性選擇的控制能力越弱,人身危險性也就越小。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核心在於刑法不強人所難,故判斷生活無著者從事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強度不能脫離本人的精神狀態與經濟狀況,並應當通過其行為對象的被害情況進行側面校驗。
(作者單位:上海市閘北區檢察院、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