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生產假口罩?哄抬物價?速看,這些行為都違法!

2020-12-23 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四川皓錦律師事務所-張睿

前 言

近段時間,成都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但在此情況下,有些網民也按捺不住,可能做出些違法行為。

以下,我方將為大家進行科普,這些行為都是犯法的!

1、造謠傳謠

【違法】

12月8日,據成都高新公安分局通報。

12月8日9時許,趙某(男,31歲)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一微信群內散布「成都衛健委:將視情況採取措施,不排除封城可能」的謠言。

趙某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防疫工作相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犯罪】

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則構成刑事犯罪,有三種情況:

1.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2.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關的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3.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誹謗罪

近期,成都一女生趙某因新冠檢測陽性,為疫情防控,其活動軌跡被公布的同時,個人信息也全部被洩漏。

一時之間,流言四起。

對她拉動「內循環」的行為,網友褒貶不一,甚至還有人惡意中傷。

【犯罪】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以誹謗罪論處。

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4、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5、尋釁滋事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7、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8、詐騙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結 語

我們的敵人是病毒,不是病人!

雖然目前成都已有12例確診,但作為成都公民,每個人都保持秩序,爭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擔心成都的朋友也請放寬心,我們很好。

我們一直堅定不移地相信我們這次會安然無恙。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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