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7條)
第一條 為滿足火災調查員資格評價制度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評價規則與標準。第二條 本規則與標準適用於消防機構內部與外部所有火災調查員資格評價工作。
第三條 規則明確、標準統一、立足實際、科學可行是制定本規則與標準的基本遵循。
第四條 火災調查員資格評價工作由應急管理部主管,具體可由消防救援局或委託全國火災調查專業委員會實施。其中消防機構內部與外部的火災調查員資格社會互認事宜由應急管理部商國家有關部門確定。
第五條 火災調查員資格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價體系由社會背景、品行表現、專業學歷、論文成果、調查質量、推薦意見等構成。評價方法有社會調查、資料審查、面試答辯等。
第六條 火災調查員由低到高分為初級(三級)、中級(二級)、高級(一級)和首席調查員四個資格級別。除按本規則改套相應級別外,首次申請資格評價的應從最低一級開始申請且晉升時原則上不得越級。
第七條 本規則賦予如下改套或授予辦法:
(一)現任國家級火災調查專家(原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專家組專家)直接確認為首席火災調查員資格;
(二)現有火災調查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按照初級(三級)、中級(二級)、高級(一級)對應改套;
(三)原有火災調查專業技術職稱但已轉崗且不超過3年的人員,依申請可按轉崗時資格級別予以相應改套;
(四)取得火災勘察專業學位人員,本科可授予初級(三級)火災調查員資格、碩士可授予中級(二級)火災調查員資格、博士可授予高級(一級)火災調查員資格,但前提是必須通過評委會的一致通過;
(五)考慮到火災調查工作的經驗性和複雜特殊性,賦予每名首席調查員每年一次、每次推薦一人的特殊推薦權。當三名以上首席火災調查員同時推薦一人建議授予某資格的,可忽略其他條件直接授予。
第八條 火災調查員應該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24周歲的中國公民且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
(二)社會背景清白,現實品行良好,忠於法律,公道正派;
(三)熱愛調查工作,具備滿足工作的身心健康要求並已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第九條 火災調查員資格評價原則上施行逐級評價的辦法進行。即,首席火災調查員評價高級(一級)、高級(一級)評價中級(二級)、中級(二級)評價初級(三級)。
第十條 評價委員人數不得少於5人,高級別資格人員可代替低級別資格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獲至少80%委員同意通過時,被評價人方可獲得所申請資格。
第十一條 初級(三級)火災調查員資格獲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消防相關工作年限:高中或同等學歷人員已滿5年、大專4年、本科3年、碩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1年。已取得本科以上火災勘察專業學位的或已累計參與協助調查10起以上火災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二)研究成果和成績認可:在被認可的刊物上發表火災調查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會議上交流研究成果1次以上,或有1次以上因火災調查工作表現突出被記功。已取得本科以上火災勘察專業學位的或已累計參與協助調查15起以上火災的,不受上述研究成果和成績認可限制。
(三)有兩名以上具有初級(三級)資格火災調查人員或一名以上中級(二級)、高級(一級)、首席火災調查人員同意推薦。
(四)面試答辯委員會委員評價至少80%同意通過。
第十二條 中級(二級)火災調查員資格獲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取初級(三級)資格後已累計調查火災50起;
(二)獲取初級(三級)資格後在被認可的刊物上發表火災調查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會議交流研究成果2次以上、在國家級以上會議交流研究成果1次以上,或有1次以上因火災調查工作表現突出被記功。
(三)有兩名以上具有中級(二級)資格火災調查人員或一名以上高級(一級)、首席火災調查人員同意推薦;
(四)面試答辯委員會委員評價至少80%同意通過。
第十三條 高級(一級)火災調查員資格獲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獲取中級(二級)資格後已累計調查火災50起;
(二)獲取中級(二級)資格後在被認可的刊物上發表火災調查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會議交流研究成果2次以上、在國家級以上會議交流研究成果1次以上,或有1次以上因火災調查工作表現突出被記功。
(三)有兩名以上高級(一級)資格火災調查人員或一名以上首席火災調查人員同意推薦;
(四)面試答辯委員會委員評價100%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首席火災調查員資格認定條件如下:
(一)獲取高級(一級)資格後已累計調查火災50起;
(二)獲取高級(一級)資格後在被認可的刊物上發表火災調查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家級以上會議交流研究成果2次以上,或有2次以上因火災調查工作表現突出被記功。
(三)有兩名以上首席火災調查人員同意推薦;
(四)面試答辯委員會委員評價100%同意通過,且經主管部門備案同意。
第十五條 各級資格評價原則上均按照個人申請、初步審查、面試答辯的程序進行。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特殊推薦例外。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經審查確認為虛假材料的,終身取消其評價申請資格。故意幫助提供虛假材料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其中不排除吊銷責任人已有火災調查員資格。
第十七條 涉及調查起數要求的火災調查,不含簡易調查程序,但包含主持調查、參與調查、或協助指導調查等。起數效力的認定通常以在調查檔案中體現申請人姓名為準,如詢問、勘驗、物證提取、拍照、製圖、調查報告撰寫等工作角色署名,其中協助指導角色除外。
第十八條 面試答辯時,評委會委員通常採取對話交流、要求答辯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特定題目等方式對答辯人進行考察,總時間、題目數量、類型等不限。
第十九條 初級(三級)火災調查員能力水平標準為:
(一)了解與火災調查直接相關的常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掌握現場保護常識、火災調查的基本原則、現場勘驗順序、勘驗步驟和常用的勘驗方法等,會製作現場勘驗記錄;
(三)掌握調查詢問的對象、內容和基本詢問策略,會製作規範的詢問筆錄;
(四)會拍照固定證據,會提取和送檢物證;
(五)能識別和解讀較為明顯的痕跡,能夠辨識常見點火源殘體;
(六)對業內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鑑定機構資源等有大概認知,能根據需要提出調用建議;
(七)能根據現場情況預見工作安全風險、根據火災信息預測可能的調查處理困難;
(八)能根據調查情況進行分析認定,能製作規範妥當的認定意見,能根據需求清晰表述調查過程、認定依據等。
(九)懂案件立案標準、會在法制人員等協助指導下移交案件。
第二十條 中級(二級)火災調查員能力水平標準為:
(一)在初級(三級)火災調查員能力水平基礎上有一定拓展和改善;
(二)能獨立組織事故調查,會進行現場實驗;
(三)基本掌握燃燒學、火災化學、熱動力學、熱計量學、火災動力學、爆炸動力學、常見化危品等有關知識並能在調查中予以應用;
(四)能根據調查情況對安全管理、防火措施、消防產品及構件、滅火效能等給出較為客觀的評價。
第二十一條 高級(一級)火災調查員能力水平標準為:
(一)在中級(二級)火災調查員能力水平基礎上有一定拓展和改善;
(二)對火災事故或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各種違法或犯罪行為名稱、法律依據、構成要件等總體熟知;
(三)會運用證據信息構建完整證據鏈並講述、展示給需要人;
(四)對火災調查國際國內發展前沿有大體了解,在火災數值模擬、火災調查方法與技術、放火案件、電氣火災、化危品爆炸、故障分析方法與工具、消防系統評估等方面有至少兩個以上專長。
(五)能發掘本專業領域科研課題並組織完成。
第二十二條 首席火災調查員代表國內火災調查最高水平,本規則與標準對其能力標準不作規定性描述,但鼓勵其加強國際交流和科學研究,不斷促進提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與標準堅決反對一刀切筆試或對論文成果等做統一硬性規定等評價方式。包括調查經歷在內,允許個別或部分案例存在瑕疵、疏漏甚至錯誤,但總的辦案質量可作為評價參考。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與標準不主張行政力量直接參與專業技術評價,行政管理的重點僅是確定各資格層級人才需求狀況從而對總體通過比例等進行宏觀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主張從首席調查員開始自上而下推薦評價、從初級(三級)開始自下而上對推薦人負責,從而促進尊重權威、威信第一、層級密切、以老帶新的火災調查文化養成,促進隊伍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與標準並非絕對完整的評價規則與標準,不排除在本規則與標準的原則框架下或與之銜接有更加具體的相關配套內容,如火災調查員管理辦法、火災調查員考察題庫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與標準的解釋權在本作者。
特別聲明:本徵求意見稿由禪茶詩書個人提出,其不代表任何官方及他人的意志傾向。徵求意見的目的僅限於幫助禪茶詩書個人研究,並不代表一定會產生未來的某些應用價值。
禪哥在此向理性提出意見建議者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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